卖方信贷(卖方信贷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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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抵押财产能否进行转让,关键还是取决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即便法律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仍然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制约,即如果双方在之前的抵押合同中明确否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的,那么抵押人仍然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

另外,对于“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情形的认定,本律师个人认为,主动权在抵押权人手中。立法中采用的是“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实现,而不是一定会损害抵押权的实现。在确定抵押权人是否享有该权利时,当前在带抵押过户试点前期阶段,抵押权人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可能会比较的低,即只要抵押权人认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到抵押权的,那么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本律师个人观点认为,在实务中抵押权人还可能会通过下列方式来证明:

其一,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征信有问题,且不能提供其他担保的。

其二,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

其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尚未了结的案件。

其四,抵押财产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资产净值可能不足以偿还剩余债务的。

其五,抵押权人在原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要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的,但抵押人不同意的。

其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受让人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抵押财产受让人实际上无法提供的。

当出现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抵押权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此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是可以要求抵押人将所转让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当前不动产过户交易的流程,实务中可以要求不动产的买受人将应付价款汇至第三方监管账户,然后由第三方监管账户将相应款项付至抵押权人的账户。对于转让价款低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原债务人需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介绍,要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需要买卖双方以及各自贷款银行共同签订《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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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不动产登记联办窗口当天即可完成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和抵押再次登记“三合一”办理流程,银行直接将房款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款项再划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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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律师个人认为,为顺利完成带抵押过户,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均需要提前了解如下事项:

其一,买方提前查询自己的征信情况,了解贷款额度问题。

其二,买方要了解所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情况,尽可能不购买已被法院查封或者不购买已经陷入诉讼或者债务危机的产权人的房屋。

其三,卖方需要了解已经还贷金额以及剩余贷款本息金额。

其四,买卖双方均应当提前向自己的贷款银行了解带抵押过户的手续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