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联名银行卡(夫妻联名银行卡怎么办理)
喜大普奔
从2018年1月1日起
南京市民提取公积金也能在网上办理了
(一)2018年1月1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
一是开展购房提取网上业务。
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共享房产交易、婚姻登记等信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让“信息多跑路、职工少跑腿”,帮助职工实现了“足不出户、轻松取钱”。
二是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单位开具申请单,这样可以有效规避因劳资纠纷、单位经办人失联等影响开具的情形。
三是开展同行提取通兑业务。
在南京市主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到其缴存银行主城区内任一提取办理网点申请提取。这样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申请提取,职工夫妻可选择同一网点一并申请办理。
另外,2017年9月1日起南京已经推出离退休和支付房租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支付宝用户可网上办理两类业务。
目前网上可以办理离退休和支付房租提取两类业务。下一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信息共享程度和水平,适时增加网上提取业务类型。网上身份认证采用人脸识别认证,职工需是支付宝用户。如职工无法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可以携带身份证、联名(银行)卡到缴存银行网点进行身份认证。
银行卡要求:
需是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卡,系统暂不支持跨行转账。银行卡或手机号变更需重新进行身份认证,录入新的银行卡卡号或手机号。网上提取业务无需职工提供任何纸质证明材料。
这些情况会导致无法网上办理
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无法办理离退休网上提取业务。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有产权住房、婚姻信息通过民政系统比对无法核实等情形,无法办理支付房租网上提取业务。
3个工作日内到账
系统于次日(工作日)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本人联名(银行)卡,正常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到账,如未到账,系统将自动撤销提取申请,请职工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原因。
网上提取公积金操作指南
网上登录:职工需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上提取业务,登录方式有人脸识别和密码两种。
身份认证:为保证网上提取业务安全,职工办理网上提取业务需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方式有柜面和网络两种。
柜面身份认证
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卡)到缴存银行网点进行身份认证。职工需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协议书》,签订后缴存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中心业务系统(提取子系统-提取登记-网上提取身份认证)中输入职工联名(银行)卡卡号和手机号,获取并输入验证码后提交即完成身份认证。
网上身份认证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身份认证-网厅业务个人身份认证”菜单,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职工用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并进行人脸识别操作,人脸识别通过后录入职工联名(银行)卡卡号和手机号,获取并输入验证码后提交即完成身份认证。如人脸识别无法通过请到柜面进行身份认证。
网上申请:职工身份认证后即可办理网上提取申请,目前网上可以办理离退休和支付房租提取申请。
资金支付: 职工申请成功后,系统于次日(工作日)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本人联名(银行)卡,同时给职工发送资金到账提示短信。
(二)南京这20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7、租住商品住房;
8、离休、退休;
9、出境定居;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6、单位集资建房;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20、差错调整。
温馨提醒: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在南京,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房屋装修、电梯安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2、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提取还公积金贷款
(1)委托逐年、逐月还贷
逐年:账户至少保留1元(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的还贷方式);
逐月:账户内留有月缴存金额12倍余额
办理流程:
a.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委托协议书或在下载协议书
b.携带材料前往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
材料:
a.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b.借款人及配偶的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c.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委托协议同时签订的不提供)
(2)柜面提取还贷
办理流程:
a.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b.到银行开具一年内归还房贷明细、贷款证明;
c.带齐材料去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柜面转账
常规提取资料:
a.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b.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c.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d.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特殊提取资料(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a.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b.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c.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d.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e.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f.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g.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4、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1)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适用情况:
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所需材料:
a.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b.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c.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贷款证明);
d.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e.商业贷款合同原件。
f.相关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
办理条件:
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的12倍;
办理程序:
a.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b.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银行: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江苏紫金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等。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逐月还商贷:
a.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b.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c.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2)柜面逐年提取还贷
适用情况:
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公积金,铁路、省监狱、华东石油局等)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材料:
a.贷款合同;
b.贷款证明;(贷款银行开具)
c.身份证;
d.主贷人不是本人提供结婚证;
e.单位财务部门开具提取申请单(支票);
f.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办理地点:
备齐以上材料到单位缴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办理。(例:单位在建设银行大行宫网点缴存公积金就只能去此网点办理)
(四)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公积金贷款购房流程:
(六)业主面签所需材料:
(七)客户面前所需材料:
常见问题答疑:
Q:在异地购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
A:(1)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房产信息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查询到有房产信息,且职工购房所在地为职工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以下两种情形均可提取:
若房屋套数小于2套(含),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若房屋套数大于2套,但职工因购房原因提取次数小于2次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Q:名下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再次购房时能否提取?
A: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夫妻双方购房提取均未满两次的,其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职工夫妻一方未满两次的,仍可申请提取未满两次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Q:配偶在非南京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在申请贷款时可按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可贷额度。
Q:在异地购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A: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在本市无房的;(2)购房所在地是其户籍地或工作地的。
Q:征信报告以前有过逾期记录,几毛钱,会影响公积金提取还款吗?
A:需要将个人征信报告带到银行,由银行来视情况而定。存量房业务中心金融部总监童身贵提醒,如果想要办理逐月还款的话,逾期情况一般2年内不能超过3次。
Q: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要怎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审核提取人提供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需办理公证手续。
Q:在本市更换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A: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转移电子表格(一次办理多人转移时提供)及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一)新单位的接收证明;(二)《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更多问题可咨询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
此外,住建部还发出通知,房企不得拒绝购房人用公积金贷款。
2017年12月26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
1、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2、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3、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南京公积金贷款算账:
可省月供500多,总利息节省12万多
按照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家庭最高60万,按照20年计算:
公积金贷款60万:月供3403元,总利息约21.68万元;
商业贷款60万(利率上浮10%):月供3926元,总利息约34.24万元;
也就是说用公积金贷款:
月供可以减少约523元
南京已有楼盘通知用户已签房贷可改为公积金贷款。
以下为城北华能江山汇通知内容如下:
除此之外,江北新区有几家盘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如三金鑫宁府、通宇林静尊园等;据悉,江北16.1平方公里核心区内的楼盘观山悦,近期开盘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雨山路板块纯新盘江山荟即将首开,预计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综合来源:人民日报、交汇点、宜居南京、南京房产微政务、安家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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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林、城东(周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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