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存比(贷存比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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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存贷比

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负债端来源日趋多元化,不仅仅限于存款;资产端资金运用也日趋多元化,也不仅仅只是贷款。存贷比监管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高的弊端日显。业内人士称,用存款和贷款比例来管理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尤其是大中型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已经非常复杂,存贷比的劣势更加明显。

同时,近几年的国内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多种困境,除利润增速大幅下滑、不良贷款持续攀升之外,商业银行还面临存款增速放缓、资金成本增加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业界对于取消存贷比考核的呼声越来越高。

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存贷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

在这一政策动向调整的背后,《商业银行法》正在着手启动首次修订。“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银监会成立了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目前正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论证。”一位接近监管层的股份制银行总行有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事实上,早在2014年下半年,银监会已经开始行动。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银监会已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征求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意见,同时收到商业银行反馈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曾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银监会正与部门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以适应新情况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存贷比指标的修改在市场中呼声最早也最高。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也是银行家希望打开的另一扇门。在上述负责人看来,“随着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多次提及理财等事业部制,可以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并给予支持,此次修改估计会涵盖银行法四十三条的修改,以适应市场环境以及行业的发展。”

存贷比的“枷锁”

贷存比调整为参考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状况,有助于商业银行增加放贷,降低负债成本,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所谓存贷比指标,指的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也就是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最多可以贷出去75元。这一措施最早是1994年央行[微博]对部分股份制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时提出的,1995年,存贷比指标被写入《商业银行法》正式确定下来。

存贷比今后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这对于饱受存贷比制约的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一次大手笔的动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完全放开,毕竟银行仍然还存在资本充足率等约束。

事实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初,存贷比可以说是一项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但20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有了极大发展,股市、基金、黄金、信托、互联网金融等投资渠道快速发展,存贷比监管的弊端日益显现。作为一项监管指标,存贷比一直是银行不敢逾越的雷区,由此也催生了存款冲时点、违规揽储、金融掮客等乱象。尤其在互联网金融、股市火爆的背景下,存款逃离银行的趋势已难以逆转。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16家上市银行年报发现,多家上市银行存贷比已突破70%,其中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9家。而距离75%的监管红线近在咫尺的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存贷比已分别达到74.07%和74.33%。

银监会近日公布的季度监管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末贷存比为65.67%,较上季度末上升0.58个百分点。虽然与75%的法定限额仍有一定距离,但部分贷款投放机构的实际放贷能力确实受到限制。

在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李奇霖看来,存贷比限制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利率市场化提速,增加了银行吸存的成本,刚兑的存在导致银行偏好更高收益而低风险的投资产品,银行惜贷中断了货币宽松向中小企业的传导,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

毫无疑问,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要求改进贷存比监管指标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上述相关负责人认为,2011年后,银行存款增速明显放缓,贷存比监管面临的问题日渐显现。具体来看,贷存比监管不足主要体现在覆盖面不够,随着表外业务快速发展,贷存比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较为粗略,风险敏感性不足;不利于促进银行改变片面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也不利于促进银行业差异化发展。

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许文兵看来,“贷存比调整为参考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状况,有助于商业银行增加放贷,降低负债成本,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松绑呼声最高

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仅做出要求商业银行遵守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原则性要求,而不对贷存比、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中,业界呼声最高的一条是松绑存贷比。事实上,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银监会近年来已不断对贷存比监管加以完善。

早在2006年,银监会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从贷存比分子扣除;2011年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从贷存比分子扣除,同年开始实施月度日均贷存比考核;2012年将村镇银行使用支农再贷款、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从贷存比分子扣除等。“这些调整在缓解部分银行贷存比达标压力、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一定效果。”上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4年6月6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存贷比是75%,必须依法监管,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当前为了更好地盘活存量,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会根据情况相应调整存贷比的内容。2014年7月1日,银监会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6项不再计入分子(贷款)。

随后,2014年12月27日,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对“各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将部分原属于“银行同业存放”项下的金融机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在上述相关负责人看来,此次“各项存款”范围的扩大,因扩大了贷存比的基数而相应扩大了贷款投放,增加了贷存比指标弹性,因而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争揽存款的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信贷投放能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不过,中长期而言,仍需要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来改进贷存比监管”。

虽然多次修改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在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微博]看来,“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不仅如此,存款还需要缴纳较高比例准备金,这也是社会融资成本迟迟难以下降的原因。”

无疑,改进贷存比监管势在必行,将有利于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让信贷资源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看来,如果存贷比不作为监管考核,预计可以至少释放数万亿元信贷资金。

上述相关负责人建议,“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仅做出要求商业银行遵守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原则性要求,而不对贷存比、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使贷存比等监管标准具有一定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金融和银行业的发展变化。”

混业经营或加速

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已经在倒逼《商业银行法》的修改。首先是日益苛刻的居民理财要求与企业融资需求。同时,利率市场化加剧了商业银行转型需求

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面临着新的挑战。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使银行净利息收入占比不断下降;利率市场化已接近完成,银行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跨界渗透加剧竞争;民营银行的“玻璃门“打开后,将与商业银行在转型重点的轻资产业务领域展开竞争。

如果说贷存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那么,混业经营牌照的意义则是商业银行在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态跨界分食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

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松绑存贷比的呼声最高,并已经在业界达成共识。然而,是否从立法层面解决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

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看来,《商业银行法》面临重大的修改,市场对废除存贷比的关注度较大,但是,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讨其实比存贷比的问题更为重大。“事实上,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跨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与所有行业都产生了联系,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认可,比如余额宝[微博]、支付宝[微博]。”

“回到金融对业态的根本定义来说,每个人支付宝中的余款实际上就是存款,这在过去是银行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特征。除此之外,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提供固定收益的机构,它们明确提供保本的理财服务,那么,实际上这些机构也是在吸收存款。因此,目前的现状是,无论银行要不要混业,混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鲁政委告诉记者。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探索混业经营。2014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在李奇霖看来,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已经在倒逼《商业银行法》的修改。首先是日益苛刻的居民理财与企业融资需求。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而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导致存款作为资产保值的地位受到冲击。与此同时,企业对间接融资的需求不断降低,2008年以来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增速由380%降至10%;同时,利率市场化加剧了商业银行转型需求。理财、互联网金融和货币基金的野蛮生长已经吹响了利率市场化的前哨战,存贷利差的收缩迫使商业银行寻找中间业务收入;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以来,法律分别允许商业银行建立基金子公司、从事金融租赁行业以及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而对证券业务尚未放开,随着需求的加剧,《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箭在弦上。

“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这也是业内目前较为一致的呼吁方向。因为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目前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未上升为法律。

此前关于“监管部门将向部分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首批试点四大行”的传闻已被四大行皆予以否认。证监会[微博]亦随后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前述相关负责人认为,券商牌照的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此番商业银行法的重修而提前。“这是一个契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问题,将对非银金融机构的投资常态化”。

“未来商业银行总部业务部门可能就会保留存贷款业务,其余理财等各类别业务部门将形成独立法人子公司形式运行,使得信贷业务与理财业务等风险相隔离,进行‘栅栏原则’保护。”上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然而,虽然有监管层的支持,但是商业银行拆分业务部门成为独资法人公司并不顺利。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若无国务院审批,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机构。因此商业银行尚不能实现分拆资产独立成立子公司,除非取得特批。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

《商业银行法》修订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有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显然,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监管层的指引,对于混业经营的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