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坑了不少人(助学贷款坑了不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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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综述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问题概述2.1国内外研究与实施现状助学贷款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成本分担”和“教育公平”理论。上世纪初,国外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对助学贷款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在北欧一些国家,比如丹麦和瑞典等,相继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促进了本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些国家是最早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研究并加以实施的国家。但助学贷款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研究和实施则是在二战以后。到目前为止,全球约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各具特色的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上世纪80年代,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教授在他所著《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这一理论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学生助学贷款的理论依据,成为指导各国助学贷款制度建立与完善的理论体系。成本分担理论指出,“高等教育的成本应该由多方负担,包括政府、学生、家长、高校和捐款人等,他们可以用过去的收入、现在的收入和未来的收入来分担成本”。英国学者伍德霍尔出版了有世界影响力的专著《学生贷款:斯堪的纳维亚及其他地方经验之评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实施学生贷款的各种观点;并指出了学生贷款的经济、社会和教育意义。

伍德霍尔还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学生贷款所面临的问题与现状进行了深度分析,并通过计算模型设计,提出了一套学生贷款计划管理方在学生助学贷款实施方面,各国政府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其中以“美国模式”、“西欧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学生贷款模式最为典型。美国模式:美国从1965年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大学生贫困资助体系,实施大学生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大学生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灵活多样,依学生困难情况来确定,可采用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校园工读等多种资助方法。资助的资金则通过联邦政府、慈善团体、州政府、大学等进行筹集,其中以联邦政府对学生的资助为主。西欧模式:这种模式以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和英国、联邦德国等西方国家为代表,其典型特征是“免费高等教育加助学金资助模式”。这种制度曾一度在50多个国家推行。1988年,英国提出了改革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以《教育改革法》为依据,公布了《有限助学贷款方案》,并于1990年开始正式实施。日本模式:一直以来,日本实行的是高等学校有偿教育,即收费教育体制。为减轻贫困学生的经济压力,日本实行了以贷学金为主的完善的学生资助制度。2002奇分析了“免学费加人民助学金”的政策形成、实施及其作用和影响,结合国际上大学生资助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实际,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贫困大学生资助方式;2008宏等人对国外先进的学生贷款理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和国内现状进行比较。

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推动我国对助学贷款制度的深入研究。王海生在论文《中指出,当前大学生需要改变传统的资助观念和资助方式,并阐述了需要实现的三个转变;叶忠在论文《论当前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功能》中对大学生资助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了大学生资助制度应实现的预期目标。丁建福的《学生贷款中政府的职责》、孙涛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政府职能透视一基于政策演变的视角》、袁野的《关于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法律规范》、李旭萍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目标导向机制研究》、任辉的《构建国家助学贷款长效运行机制》等文从政策层面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地阐述,所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因制度设计缺陷等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找到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是当前在国家助学贷款研究中的热点之一。朱慧新和唐果在论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梗阻探析》中指出,为了消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的梗阻现象,政府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定助学贷款法,大力进行政策宣传,加强目标群体对于政策的认知。乔娇、汪洋和王洪亮的论文《国家助学贷款执行难的政策制度方面的原因剖析》深刻剖析了国家助学贷款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并揭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就逬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与看法。

孙惠和李德元的论文《浅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当前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对策。此外,马会鹏的《高校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沈丽娟、刁慧艳和唐茜的《国家助学贷款困难现状及对策研究》等,从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出发,以独特的视角,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执行和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关键制约因素,比如大学生的诚信教育问题、违约率问题、助学贷款的管理问题,也是另一研究热点。付霞的论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现象探析及降低违约率的实践思考》,刘娜的《探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的原因及对策》等论文分别分析了国家助学贷款在贷后还款中出现的高违约率问题,指出体制上的缺陷、管理上的漏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问题产生的根源,论文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具体措施。经过多年的酝酿,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八个省市试点,但试行效果并不明显。在2002年首次还贷高峰就出现了超过28%的违约率,国家助学贷款一度陷入停滞。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下,2004日,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在200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这一指导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河南省政府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和学生生源分布,以创新性实践,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这–被称为“河南模式”的大学生贷款制度设计,开创了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新局面。参考文献2.2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论基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建立到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同国外许多国家成熟的助学贷款制度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助学贷款是以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教育机会公平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的。2.2.1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人才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这已成为全球共识。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就是高等教育。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而发展高等教育,需要有巨大的财政投入。首先,高等教育发展离不开硬件条件的改善,比如教学楼、学生宿舍、办公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与更新等。同时,高等教育发展也需要有软件条件的提升。因此,高等教育需要大量的办学成本。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著名的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并在其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专著《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中对此理论进行了论述。

约翰斯通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包括教学成本、学生生活成本以及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成本,即学生因读大学放弃的收入等三方面。他指出,高等教育是一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命运密切 相关,其资金投入是巨大的。因此,发展高等教育的资金来源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投入,必 须考虑采取由政府、学生、家长、捐赠人和学校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的模式。约翰斯通认为, 为实现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高校按一定方式向学生收取学费是合理可行的。他强调,经济 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生贷款方式分担其一部分高等教育的成本,再以其毕业找到稳定工作 后,用所得收入来偿还这部分贷款,即所谓的“用未来赚的钱来支付现在的就学费用”。 2.2.2 教育机会公平理论 历史上,人们就积极倡导教育公平,认为不论高低贵贱,人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 利。当前,教育公平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世界各国发展高等教育坚持的共同原 则之一。其中,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教育机会均等,是指 人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在我国,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各地区之间、城乡 之间普遍存在着贫富上的差距。在高校收费体制下,这种贫富差距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接 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客观上违背了教育公平原则。

比如,在贫穷落后地区,教育基础设 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在这样的艰苦条件下,孩子们很难与富裕地区的孩子有同等接受 高等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背景下,贫困家庭子女平等接受高等教 ff 利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体系,确保高等教育公平特别是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在现实条件下不折不扣地执行。 作为贫困学生资助的最主要的手段,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自实施以来,显示出了旺盛 的生命力,使众多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了大学学业,改变了个人和家庭的贫困状况,实 现了自己的理想。 因此,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有力地保障了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促进了教育公平在我 国的实现。 2.3 国家助学贷款概况 2.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内容 2004 日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导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它 建立起了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新机制。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 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本文的研究特指的是校园地助学 贷款,在下文中不再赘述。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 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 银行贷款。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 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 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 贷款的相关事宜。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 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参考文献 3.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 4.贷款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 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 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 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 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 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 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 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