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年龄限制的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年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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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推进2021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金融扶贫领导组成员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

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脱贫攻坚重要品牌,在帮助贫困户发展、增收脱贫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接续满足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有效信贷需求,切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在全县实施,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对扶贫小额信贷重要指示为指引,以“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为宗旨,以“精准、合规、有效、安全”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过金融支持脱困人口发展自有产业或有效带动脱困人口的特色优势产业,稳定脱困人口增收致富。

二、工作任务

2021年,我县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任务为3000万元。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用途。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如: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严禁用于政府融资平台。

(三)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人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3.必须将贷款资金应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4.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5.一户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只能由一个符合信贷条件的家庭主要劳动力申请贷款,不得累计申请。

6.符合贷款要求的其它条件。

7.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四)贷款额度、期限。

1.贷款额度。对脱困人口单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5万元。

2.贷款期限。按1-3年由贷款对象自主申请选择。

(五)担保方式。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的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LPR以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信息为准。

(八)贷款贴息。对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由县财政按贷款利率100%对贷款5万元(含)以下部分进行贴息。

四、实施步骤

(一)评级授信。各乡镇要结合金融机构,组织支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组成联合小组,每年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逐户走访、政策宣传活动,全面摸排、有效对接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信贷需求。对有贷款意愿的加强政策辅导和跟踪服务,明确贷款用途和禁止性规定;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并留档记录;通过全面摸底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

(二)贷款办理。按照“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扶贫办复核、银行审定”的“五步法”程序发放,避免“一户多贷”,各级审核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签署意见。县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户名单,所有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从提出申请到获得贷款的办理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做到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户借、户用、户还,依法合规发放。

(三)贷后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建立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信贷档案,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各驻村工作队和包户干部必须协助经办银行跟踪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四)贴息。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贷款贴息由放款银行每月向县扶贫办申报,县扶贫办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

(五)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放贷金融机构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现场走访等提醒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配合放贷银行入户走访,书面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督促其按时还款;贷款到期前1天,放款银行要及时跟进偿还贷款资金的到账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逾期。

(六)信息共享。人民银行要积极发挥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作用,加强与银监办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县扶贫办按季及时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脱贫人口动态调整情况,对贷款人死亡的,要及时变更承贷人手续;对死亡的承贷户,结息期内予以全额贴息;从死亡之日下月起,不予贴息。

(七)建立信贷熔断机制。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防控,当本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超1%时或当月新增不良超100万元时,启动熔断机制,暂停新增发放,并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风险处置与理赔

(一)县财政部门设立风险补偿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县扶贫办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额度根据每年贷款总额逐步增加,具体增加的额度为协调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8。

(二)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出现风险的贷款项目调查、评估,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对出现风险的贷款,调查风险原因,判断风险等级,提出风险补偿建议。金融扶贫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金规模管理;审议、批准银行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及资金划拨;审议、核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及时补充资金缺口。

(三)合作银行对已到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或已经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将借款人信息抄送县扶贫办,履行追索责任。

(四)追索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贷款凭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资料。

(五)对经合作银行组织催收,逾期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按合作银行与政府3:7的分担比例,进入风险补偿程序。

1.对已经死亡、罹患重病等致使贷款户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经核实无误后,报金融扶贫专项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风险补偿。

2.对因灾、生产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本金或利息逾期,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追加贷款条件的,6个月内完成风险补偿。

(六)对已赔偿的赔款和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要继续追索,追回的贷款本息按分担比例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六、完善风险防范管理

(一)金融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要进一步做实贷款“三查”,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申贷户发放贷款。

(二)适当增加贷后管理频次,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确保贷款合规使用。贷款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贷款或转为普通农户贷款。

(三)严禁利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偿还历史性、商业性贷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扶贫办要牵头给予支持与协助。

(四)对逾期贷款,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要加强协同配合,发挥村两委、驻村帮扶干部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对贷款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应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

七、强化责任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各银行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共同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一)乡镇职责:各乡镇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支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贷款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并协同银行做好小额信贷工作。

(二)银行职责:各银行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款业务团队,进村入户办理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业务。对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可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过渡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要协助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办理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经银行同意可申请追加贷款,追加后单户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银保监监管组职责:银保监监管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任务落实,实现分片包干主责任银行,制与各银行签订责任书,对符合条件的应贷尽贷,推动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

(四)人行职责:县人行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

(五)扶贫办职责:县扶贫办要充分利用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信息系统,开展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县银保监监管组监办、县金融办、县人行、县扶贫办要建立通报督办考核制度,将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情况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目标考核范围,加大对各乡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督办检查力度,把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情况纳入对各乡镇的工作内容和考核内容。对工作敷衍塞责,进展缓慢,落实金融扶贫政策不到位的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新投放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从行文之日起施行。

陵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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