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保险(保险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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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5-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第二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团体投保时,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需全员投保。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一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该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十一)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或武装叛乱;(十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十五)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十七)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局风险的活动期间;(十九)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二十)被保险人以医学治疗为目的而进行旅行或该次旅行违背医嘱;)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二十二)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二十三)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二十四)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二十五)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八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该保 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 生的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保险 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 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2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 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 件以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