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雇主责任险(平安雇主责任险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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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低3人起保,100万方案最低30人起保;每单最低保费1000元。

1.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地区:天津市;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北京市:密云区、平谷区、怀柔区;河南省:新乡市、信阳市;湖北省黄冈市;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常熟市

2.本产品不承保投保人名称中包含“玻璃、木制品、家具、家居、木器、木业、木材、幕墙、疏浚工程、建材、建设、建筑、石材、脚手架、钢结构、钢丝绳、钢材、拆、拆房、金银、黄金、珠宝、首饰、房屋、危险品、铁塔、纸业、不锈钢”的客户。

3.本产品采用评分核保规则,涉及以下信息评分过高的情况下,会影响核保结果(加费或拒保),须以系统核保结果为准:a.人数少于10人;b. 属于高风险行业类型

4.本产品投保职业类别限1-4类。

特别约定:

1.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在48小时内通过平安客户服务电话(95511)向保险人报案(如果是死亡案件,需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健康雇员,超出投保年龄的雇员投保无效

3.本保单投保年龄16-65周岁。若投保的雇员为退休返聘人员(即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且发生符合主险责任的伤残损伤,定级标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执行。

4.本保单投保方式为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应于保单投保时提供投保人员清单。

5.本保单仅承保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符合条款定义的雇员,出险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或打卡记录等雇佣证明资料,其他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派遣员工等非雇员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如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单项下可投保职业类别以《2012版雇主职业分类表》为准。

7.针对1-4类职业类别人员,本保单不承保任何情形下雇员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论雇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书。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8.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9.本保单承保雇员猝死导致的赔偿责任。猝死定义: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由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4类职业猝死保额为意外身故保额的50%,5类职业猝死保额为意外身故保额的30%

10.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产生医疗费用我司在社保用药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无免赔;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单次免赔天数5天

11.天津市;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北京市:密云区、平谷区、怀柔区;河南省:新乡市、信阳市;湖北省黄冈市;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常熟市等地为拒绝承保地区,投保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被保险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位于上述地区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2.一旦发生单次涉及1人及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国家行政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监事故证明》。

13.附加条款赔偿限额如未做特别说明,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附加险免赔未作特别说明的适用主险免赔。

14.本保单使用条款为《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本保单所承保之雇员以附件上传名单为准。新增雇员必须向保险公司申报并出具批单,我司对该雇员的承保生效日期以批单显示的生效日期为准。

15.1.保单生效后经由投保人申请全单退保的,保险人将按保单保险条款约定的短期费率表计算,退还保单剩余保费。

2.增加人员,系统计算应收保费,日费率,在线支付保费

3.减少人员,系统计算应退保费,日费率,线下退费

短期费率表(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保险期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短期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二)责任说明

1.如附加意外及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0免赔100%给付。

2.如附加扩展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本保单在意外及工伤事故医疗费用限额内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社保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0免赔90%赔付。

3.如附加意外住院津贴,本保单承保一般意外住院津,每人累计最长赔付180天。

4.如附加误工费,本保单在每人身故残疾限额内承保误工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5天,每人累计最长赔付180天。

5.本保单工伤事故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各级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5%,九级10%,八级20%,七级30%,六级40%,五级50%,四级60%,三级70%,二级80%,一级100%。如扩展工伤残疾高赔付标准,则各级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6.如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则本保单意外所致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同意外及工伤身故残疾、意外及工伤医疗费用限额。因非工伤意外事故所致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十至一级的赔偿比例从10%至100%依次递增,每级级差10%。

7.本产品默认附送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上下班途中条款、就餐时间扩展条款(限投保场所),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如发生工伤事故,理赔伤残或死亡案件时,须提供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保险人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如无法出具工伤认定书的,经保险人同意可前往保险人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未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自行鉴定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将不予认可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重新前往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他保险事故如经保险人核定有必要提供工伤认定书的情形,经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须提供工伤认定书证明事故性质。

8、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单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投保可联系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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