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用汽车抵押融资(抵押苏州融资汽车用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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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7****7577)、吴西西(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6910)、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弛、吴爱兵、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租金20 328.30元、留购款100元及违约金4 065.66元;二、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对被告吴爱兵的上述第一项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爱兵追偿;三、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被告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名下牌号为苏UDZ529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GBH52E09KY706454)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被告吴爱兵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序以上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吴爱兵、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500元;财产保全费468元,由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13元,由被告吴爱兵、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25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