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抵押融资正规机构(抵押车公司寻找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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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立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机构

建立中国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 可以有3种模式:一是独立财务公司模 式;二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模式;三是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模式:1独立财务公司模式:独立财务公司是指独立于单一企业集团的专业汽车财 务公司。这类机构在资本金、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方面不受现行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的制约。在设立标准方面,应先高后低,即初始阶段应将制定较高的准入标准, 目的在于:一是获取汽车金融服务的规模效益;二是借此促进汽车企业集团联合 设立金融服务机构,从而推动汽车企业集团的兼并重组, 提升中国汽车业的整体 竞争力;三是能够真正形成专业机构和银行相互竞争的态势,从而促进这一市场 的专业化发展。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市场需求得到充分开发之后,可降低设立 标准,以造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推进市场的专业化发展。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模式:这一模式下的汽车金融机构仍然隶属单一企业集 团,但随着其业务逐渐转向单一的汽车销售融资,在资金来源与运用方面应逐渐 突破单一企业集团的限制,赋予其与第一类独立财务公司平等的竞争条件。3中外合资模式:鉴于合资企业是中国汽车业的生产主体, 因此在汽车销售 和金融服务方面也可借鉴这一模式,通过发挥合资双方在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互 补优势,同时通过金融服务的联合强化了双方在汽车制造方面的利益关联, 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

根据上述三种模式,未来汽车金融公司的投资主体可能包括 以下几类:一是国内汽车制造商;二是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三是其他投资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类与第二类机 构将成为未来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主体。5.2拓展融资渠道新《办法》对拓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起着突破性的作用, 放开了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的限制,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又增加了 两大融资渠道,但实际中,至今中国还没有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因为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而且审批也较为严格。所以 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在融资渠道中,同业拆借只能解 决短期资金缺口,并不能满足汽车信贷这样长期的资金需要, 所以还需要尝试拓 展其他一些融资渠道,结合国外成熟的经验,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尝试以下几 种融资方式:1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国外成功经验,资产证券化是解决汽车金融公 司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不仅能解决一长期稳定的资金需 求,而且资产证券化属于外源融资,有利于改善汽车金融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资 产证券化的发展比较晚,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为信贷 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 化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大规模应用。根据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比例 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占很大一部分,所以这也是中国汽车金融公司未来的主要融 资渠道之一。2利用购车储蓄融资。根据德国汽车银行的经验,利用购车储蓄进行融资是 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其优点是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控制客户的汽车信贷风 险;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有利于为客户开展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3发行商业票据。发行商业票据融资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汽车销售可以产生大量的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 这些应收账款就可以成为发行商业票据的基础。中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允许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发 行商业票据进行融资,但是未来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以短期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发行融资性商业票据。发行金融债券、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商业票据融资直接受制于金融 市场的发达程度,短期内也许还改变不了现状,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包括 贴现以及吸收购车储蓄将成为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5.3建议汽车金融产品多样化目前中国金融产品品种己滞后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鱼待创新。作为重要金融产品之一的汽车金融产品,是一种与国民经济和全体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的金融产品,在中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 汽车金融企业能否提 供多种类型、满足不同顾客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 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目前中国 的汽车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只有作为信贷品种的汽车信用贷款,与国外产品丰富、 形式多样的状况相比相距甚远。中国目前的金融工具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安排的, 主要是为了满足筹集资金的需要,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的产物,金融管理部门不允 许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行设计和交易计划以外的金融工具, 导致中国金融工具的简 陋和单调。就汽车金融产品来看更是这样。I虽然目前中国的汽车金融在产品上受到政策的限制,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很多国外己有的产品都可以在中国应用。在学习国外的开发的产品的同时,更重要 的是学习这些公司在开发产品时根据客户的需求,从客户角度出发的产品的态 度,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汽车消费者的市场需求,掌握汽车产品和金融产 品的特点,吸取国内、外金融机构有关产品设计和产品营销的成功经验, 推出适合中国汽车金融市场特点的汽车金融产品。5.4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⑴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在法制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信用是企业及个人珍贵的无形资产, 因此,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除了考核贷款购车人的资产状况外, 更重要 的是考核该人的信用记录。目前,中国进行资信调查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 起来,这就使得汽车金融机构无法准确界定申请消费信贷客户的信用等级, 无法确定其到期偿还资金的能力,也就无从评估该业务的风险。

因此,我们应着手构 建汽车金融个人信用体系。⑵强化汽车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强化汽车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两个方面入手, 完善汽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汽车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估制度, 提高汽车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①完善汽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首 先,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机制。其次,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预报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早期预知可能出现的错 误和问题,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所在,防患于未然,减少失误和损失。最 后,加强内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必 要的内部控制培训,促使其充分认识和把握岗位职责及风险控制要点, 不断发现问题,通过改进流程完善风险控制,同时兼顾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 ②完善客户 信用评级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其次, 要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评级系统。此外,要依靠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协助进行更详 实的客户信用信息调查。③增强从业人员风险管理能力首先, 要加强从业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其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风险管 理知识培训,促进从业人员主动识别风险。

此外,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经验 交流。5.5建立合理的汽车税费制度目前中国汽车税费明显过高,根据汽车税赋调查查,最高税费占车价 45%尤以豪华高档车为甚,而国外汽车的税费相当较少,如美国大部分州对汽车公司 征收5%- 10%勺税费、日本轿车的平均税率约为11%德国则为7%汽车税费过 高导致汽车的内外价格差距巨大,这是汽车走私的最大诱因。各种名目的税费也 使得汽车价格长期不稳定,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买车不如买房,买房还可以升值, 买车很可能会一直贬值,而且还需要承担很多税费。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将对中国乘用车按7个档次征收车船税:其中对小排量乘用车(排气量1.0升以下的),征 收60元至360元;对1.0至1.6升的乘用车征收300元至540元,较原草案的 360元至660元有所降低;对1.6至2.0升车征收360元至660元,较原草案的 660元至960元也有所降低;对大排量车如 4.0升以上征收3600元至5400元, 应广大民众的要求,最终通过的税法对小排量车的征收标滩有所降低。在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汽车税费指标已经向按油耗或二氧化碳 排放值的方向改革。

而中国现行的汽车税费制度中,主要是以价格和排量为指标、 以控制购买为税费重点、以财政收入为征税主要目的,这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 产物,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我们立法的出发点是为老百姓减税、 鼓励消费、 拉动内需,而不是从老百姓腰包里掏钱。5.6完善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配套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是汽车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汽车金融机构 盈利的基础,汽车金融服务是一种以汽车交易为基础的资金借贷关系, 通过必要 的法律制度可以使贷方在融资时对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从而减少发生贷款呆 账的风险,对借款人而一言,则通过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一 定程度的保护,从而促进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⑴完善担保制度。中国现行的《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消费信贷的规范, 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所以应在原有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消费 信贷的规定。此外,还应发展以债权作为抵押标的(如应收帐款抵押)的多种抵押 方式。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关于债权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目前中国《担 保法》还没有明文规定,通常的做法是法律不明确的就否认其质押权的效力。⑵加强消费者立法保护金融服务是商事交易,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应该对金融机构与金 融服务接受者的权利予以一体保护。

第一,应建立合同签订阶段的汽车消费信贷 立法,应要求贷款人的信贷决策完全建立在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准 确评估之上,禁止贷款歧视。同时应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行为, 以保证消 费信贷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还应限制借款成本,禁止高利贷行为。第二, 建立贷款执行阶段的汽车消费信贷立法,应对贷款人的账单对账行为和贷款人的 催款行为给予规范。⑶完善汽车抵押登记系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汽车作为抵押的,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2013年广东作为试点率先推出了机动车抵押登记制度,该制度现己在中国 的大多数城市实行,消费者可以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直接向银行等汽车金融机构 申请融资,既解决了消费者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以避免汽车转让、重复抵押给 汽车金融机构贷来的风险。并且应该将车辆抵押登记管理系统全国联网,无论贷 款已抵押车辆逃到哪个城市都能找到,且都不能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