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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银行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安徽银保监局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扎实推进我市银行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优化机制,保障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健全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制度体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覆盖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明确内部运营流程、定价机制、审批机制和考核机制等,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及保险保障机制,确保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可持续发展。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有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各行新制订、修订的有关制度以及法人银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议案)要于4月底之前报我分局备案。

(二)发挥普惠金融事业部作用。大型银行要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推动“五专机制”落地。要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2019年4月底之前,对于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设立,大型银行要设立到所有县域,事业部要根据业务规模配置足够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优化考核激励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优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一是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中,增加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考核内容,重点对其服务的企业数量及增长情况、信贷规模及增长情况、信贷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其他业务,同时要适当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二是创造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其他部门平均薪酬,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较好的人员要优先评优和优先提拔任用。三是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对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较好的分支机构,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对于信贷投放不足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内部整改力度,限期整改或调整管理人员。四是在资源配置上适当倾斜,给予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业务在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上更多倾斜支持,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和提高不良容忍度。一是进一步细化落实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对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免责。同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申诉通道可以延伸到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二是要落实提高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二、增量扩面,缓解融资难问题

(五)单独配置资源“增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定信贷计划,在全年信贷计划中单独配置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额度,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考核口径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贷款增速不得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努力实现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与其在经济中的贡献相匹配。争取3年以后,我市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

(六)优化信贷结构“扩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结构,重点瞄准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定明确的客户数量增长目标,提升信贷覆盖面。各行要在4月底之前(如有专门文件以专门文件规定为准),向我分局报送考核口径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计划,将计划分解到月,并于每半年后30日内,以正式文件将计划完成情况报我分局。

(七)紧跟本地经济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宿州市“一区两中心五基地”的城市发展定位,紧盯本地的重点项目,加大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和现代农业推进工程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立足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加大对符合宿州市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

三、减费让利,缓解融资贵问题

(八)推动融资降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精准测算,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当年新发放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上年、也不得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降本方案,并细化分阶段目标、落实举措、责任部门,确保降本目标按时完成。各行上年度贷款利率以及本行全省平均的上年度贷款平均利率请于4月底之前报我分局。

(九)规范经营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管政策,要加强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自查自纠,重点查摆和整改乱收费、转嫁成本、借贷搭售、存贷挂钩、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体现税收等政策优惠。通过“两增两控”考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一年度享受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该优惠要及时在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定价、内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通过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优惠,以及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增量奖励等相关激励政策产生的红利,要在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有相应体现。

四、提质增效,提高融资可获得性

(十一)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造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要明确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审批时限要求,精简耗时环节,严格控制贷款从申请到放款的时间,并公示承诺,接受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十二)推动信贷服务与科技手段融合。鼓励商业银行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终端等新渠道,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利用大数据工具改进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对接外部数据资源,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升客户挖掘、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

(十三)消除对民营经济的隐性壁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清理,一经发现要及时废止消除。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不盲目停贷、断贷、压贷和抽贷,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与民营企业共渡难关。

(十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等。各行年末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比例,较年初不得上升。

(十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了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业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创新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等贷款产品,根据其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设定相匹配的贷款期限,改变当前贷款期限一刀切的现象,灵活确定还本付息方式,通过接续、循环、年审等方式扩展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期限。4月底之前,各行要将推出适合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名录报我分局。

(十六)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无还本续贷产品设计,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贷款周转成本,推动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实现2019年无还本续贷业务所有银行机构全覆盖。尚无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办权限的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业务开办权限,明确开办业务时间。对涉及债委会的企业,各成员银行要认真分析其是否有发展前景,不盲目压贷抽贷,在维护银行债权的基础上,协调资金安排,积极帮助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五、保驾护航,发挥保险业保险保障功能

(十七)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大力提升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鼓励扩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产值保险、制种保险、品牌粮食专用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农机具保险、家禽保险、肉牛羊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业企业综合保险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等试点,推进涵盖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努力实现宿州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的跨越。

(十八)完善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引导保险机构以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领域为重点,针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需求研发涵盖生产经营全流程的责任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评级、安全巡查、环保体检、教育培训等配套服务,强化过程管控和事故预防,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增强风险保障实效。鼓励保险机构加大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科技保险、企财险、货运险、意外险等服务创新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从生产到销售,从财产到人身,从灾后补偿到防灾防损,涵盖自然灾害、市场波动、产品责任、人身意外等全面风险保障。

六、内外联动,共建高效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开展银政对接。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参与配合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健全优化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要善于运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降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融资成本。要用好用足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二十一)开展银保对接。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强互相之间的合作联系,充分利用和联合双方的优势资源,互利共赢,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客户提供集结算、理财、融资、保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银保合作模式。鼓励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二十二)开展银企对接。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银企对接会、项目推介会、重点项目调度会等会议机会,主动对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了解融资需求,推介金融产品,量身打造个性化金融服务。要积极关注网上企业信息,重视通过互联网与企业对接,拓宽业务渠道,便捷开展服务。

七、守住底线,防控金融风险

(二十三)严控金融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方向不动摇,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防线不放松。一是加强前瞻管理,严密监测资金流向,防止个别企业违规挪用贷款。二是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升其收集、整理、分析财务非财务信息以及识别、判断和控制风险的素质和技能。三是管好重点领域,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四是提足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