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贷款平台(中国邮政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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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4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7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 、利率及还款方式 10 第五章 贷款担保 13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21 第七章 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 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 营性贷款。第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 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 (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 类。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 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 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 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 政策 ,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借款 申请人 :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 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1 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 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 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二)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三)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 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 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四)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 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五)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 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 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 申请 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 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六)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 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 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 额度金额。(七)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 5 年。(八)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 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 年。2(九)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 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 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 10 年,额度内贷 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十)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 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 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 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十一)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 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 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 冻结及终止等措施。

(十二)额度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 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 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十三)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 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 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十四)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 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 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十五)额度注销 :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 自然到期,且 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额3 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 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 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 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

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 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个人商务 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 个人贷款中心 ,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 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 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由小额 贷款营业机构承担。(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 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 (审查审批工作除外。)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4 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 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 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 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 款的审查、审批工作。(四)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 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 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置。(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 营业机构设置受理岗、信贷员岗。(二)一级支行设置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 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三)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置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 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四)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第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一级支行。1.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 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 ,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 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 ;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 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5 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 支行信贷业务部。2.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 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3.信贷员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调 查,对调查流程、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 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 理。

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4.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 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 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5.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 常监控 ,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 行信贷业务部。6.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 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7.记账 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 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1.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6 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 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 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 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 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2.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 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

人 员隶属于审批中心。3.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 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4.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 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5.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 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6.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 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7.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 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 补充 ;负责辖 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 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第三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十一条 借款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 (含 )至 65 周岁 (不含 )之间 (以业务7 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 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 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 比例占 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 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 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 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 限可放宽至 6 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 比例占 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 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 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 (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2.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 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 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3.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 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 : 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8 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 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三)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 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 等。(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 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 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 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 可,下同);(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 对其进行授信:(一)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 资额在 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