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车辆抵押贷款公司(宁夏抵押车一手车源)

添财网 11-15 10:08 169次浏览

彭阳男子李某以承包工程需要用车为由,分别于2016年9月10日、10月2日、12月2日,在彭阳县城与宁夏德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宁“北京现代”越野车、“丰田凯美瑞”轿车、“本田雅阁”轿车各1辆,并约定每辆车每天支付租金260元。

2016年11月29日,李某私自将租赁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固原质押给申某,向其借款2.5万元;2016年12月2日,李某私自将租赁的“本田雅阁”轿车在固原质押给李某甲,向其借款2万元;2016年12月中旬的某天,李某私自将租赁的“北京现代”越野车质押给苟某的表弟,向其借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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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李某支付3辆车的租金共计2.85万元。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归还租赁车辆,并为躲避催收,于2017年3月14日将其预留的手机号码办理了停机业务。

宁夏德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李某要求归还租赁车辆未果后,遂报警。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宁夏德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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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北京现代”越野车价值5.6万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9万元、“本田雅阁”轿车价值5.8万元。李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彭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4日上网追逃,2017年3月29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3日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并将租赁车辆进行质押借款,使租赁公司对租赁车辆失去控制,骗取他人财物17.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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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