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小贷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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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服务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邮编:255014

电话: -***9(传真)

第三篇: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加快金融改革 服务中小企业

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创造金融环境,加强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服务,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系列化的金融信息服务,将以推动区域市场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深入服务企业和打造企业融资平台为目标。

随着金融的深化,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盈利有着深远的影响,处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非常强烈,中小企业将会成为一些大银行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金融服务要开发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综合服务,还可以利用银行的服务平台和技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的目标市场。

如:融资难是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瓶颈,要加快深化金融机制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支持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信息服务需要在发展中创新,在管理中优化,不断的突破原有的发展模式,完善金融信息系统,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服务体系,逐步推进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服务的深化改革。

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已检查过

第四篇: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

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

金振朝

有媒体报道,某在线金融产品导购和销售平台正式对外宣布已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这也意味某金融超市已获得央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可,成为全国首家获得金融信息服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更为吸引眼球的是,该报道还声称该平台获得的金融信息牌照,是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颁发。该牌照获取难度相当大,目前全国范围内,获得此一资质牌照的只有该平台和另外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

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信息牌照?如何能获得该牌照?颁发该牌照的机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类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寻。

经了解,一般认为,金融信息服务业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成分与新生力量。其有三个大版块组合而成: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关于什么是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笔者未见到有关权威定义,也未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笔者在baidu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资格证搜索,除了一些个人金融相关从业资格,亦未发现该种资质证书。(见图1)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 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且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则必然前提为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宜设定这类行政许可。笔者尚未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规定诸如P2P网络借贷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金融信息服务资质。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该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并未包括金融信息服务业。并且,该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可见,金融许可证与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 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且批准证书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亦与所谓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在国内权威法律信息查询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模糊搜寻,除了查到上述《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外,并未见其他有关规定。(见图2)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英文全称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 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 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见图3)

因此,所谓“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因未见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如有其存在,也似乎超出了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对于目前的国内P2P借贷平台,除了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须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和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笔者未见关于其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所谓“某金融超市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非属于下列两类情形之一:

其一,“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但相关核准依据并未出台,属于行政特批。

其二,实质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过被有些人别有用心地“拿鸡毛当令箭”而已。

究竟是那种情形,因尚未正式向有关部门询证,笔者暂时无法判断。

第五篇:科技金融服务基本方案(DOC)

武汉市上市后备重点企业 综合科技金融服务框架方案

第一条 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汉机构做好货币政策实施及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协调在汉金融机构为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二)拟订武汉市金融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武汉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武汉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三)统筹推进武汉市企业融资工作;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四)参与武汉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参与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主要区域发展和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五)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按规定承担小额贷款公

司等新型金融业态、工具的相关管理工作,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协调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

(二)武汉市上市后备重点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工作事业部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一家以金融服务、私募基金、私人银行及实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注册于香港,总部设立于北京。截至2012年年底,集团公司净资产规模已达200亿元人民币,拥有在职员工3000余人,旗下品牌有*******。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战略定位明确、主营业绩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投资控股集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总部在北京,旗下目前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投资在线项目20多个,分别在国内创业板、香港主板及美国创业板完成上市案例共15项。管理团队曾经为央企、民企的海内外上市提供资金支持或顾问服务。****致力于与政府机构深度合作,选择最具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资源,提供资本支持、金融服务、上市策划、股权增值等,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成长,实现政府、投资者、企业家、消费者的多赢。

(三)丙方

武汉******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组建武汉市上市后备重点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工作事业部,简称事业部):着力打造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所需核心要素的多层次、多维度、集合式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致力于成为中小企业的金融互联设计管家;公司有近30名平均十五年以上精通金融资产管理的专家顾问及运营团队。

公司与湖北省*****投资公司、长江证券、中农高科基金、*****金融控股集团、平安投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在北京、广州、深圳、上海、西安、重庆建立了深度资讯交换代理平台;

公司遴选具有不同特色的融资融券、战略管理、运营管理、并购重组、市值管理、财经公关、政府及行业研究机构各3-5家,通过标准配置模式,为中小企业的金融方案进行纵、横向互联设计和联合服务。

公司管理的资产项目20项次,直接融资涉标金额200亿元;公司目前协议管理资金10亿元;深度战略合作管理资金50亿元;正在洽谈受托共同管理私募基金15亿元。在手储备产品项目50项次;

该事业部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起,深度组织北京 *************,为**市300家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方案设计及资源产品配套;

第二条 服务宗旨及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各方充分协商。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

各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各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共同发展原则。

本框架协议旨在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各方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业务创新,共同为优质企业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推动各方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

各方恪守本框架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各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一)成立专门合作小组。

各方指定相关负责人员,明确办事原则和方法,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各方确认,各自负责人员包括: 武汉市金融办组长:

协助人员: 科技金融事业部协调负责人:

小组成员:

(二)确认工作流程。

所有工作,核心是为武汉地区优质的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提升支持,各方确定采用以下工作方式:

1.武汉市金融办提供资源,及负责统筹安排;乙方根据企业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方案设计和工作实施;并保持各方沟通畅通。2.工作小组采用固定例会会议方式进行工作汇报和问题协调沟通,建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点在北京或武汉。

3.对于问题的解决与决策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会议纪要,并各方签字。

4.武汉市金融办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于事业部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经费、人员、政策的必要支持;

5.该事业部可以接受武汉市金融办的直接领导和管理,接受武汉市金融办的考核及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该事业部为基础改组成为

武汉市上市工作促进会。

6.事业部对外联系统一以武汉市上市后备重点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工作事业部身份对外工作。其各自企业的身份只能是附加身份;

7.此战略框架协议签署后即标志开始工作安排。

(三)事业部可具体提供产品工作内容:—–致力于金融方案的设计工作,检测、诊断、规划、设计、配套金融服务产品; 1.股权投资合作

2.金融产品设计开发

金融产品设计与开发,是根据企业量身定做的旨在协助企业完成资本融通安排与服务的产品的研发工作,主要包括:

1)债权融资产品; 2)信托融资产品; 3)转债融资产品; 4)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其中,甲方负责沟通协助安排工作,主导企业需求;乙方及丙方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3.财务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服务重点包括上市策划、合规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安排等,是针对企业进行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础和条件性服务安排。旨在协助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尽早实现管理提升和价值提升,为达

到海内外资本市场对接要求而做好准备。

其中,甲方负责沟通协助安排工作,主导企业需求;乙方及丙方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4.战略宣传与品牌推广

各方建设紧密型战略合作安排,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积极推荐企业,并适时安排旨在协助乙方和丙方提升品牌宣传的工作;同时甲方也应配合乙方及丙方进行在武汉地区的战略推广和品牌推广工作。

乙方利用已在其他地区建立的政府合作资源,协助甲方进行相关公关、资源开发、协作等谈判嫁接工作。

5、产业链整合和资产并购重组方案;

6、境内外上市方案初步设计;推荐和筛选符合企业要求的中介机构;

7、上市过程中的税务规范

8、特色管理咨询和深度培训业务;

9、政府、行业协会资金扶持、政策联系纽带;

10、其他

第四条 责任与义务

(一)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各方应互相维护合作伙伴的权益,但各方均无权代表其他方作出决策。

(二)各方的所有工作和宣传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自身的利益。

(三)本方案协议内容,以及在三方各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

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其他方披露(各自的咨询顾问、代理人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本协议为三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需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模式和利益安排等。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均等。

(二)本协议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所商定事项仅作为三方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三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六:有关附件

6.1:事业部稳定支持机构简介 华鑫信资产管理公司简介—详见网站

6.2:事业部骨干人员的主要简历:

(本页为《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