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贷款公司(贷款公司贷款流程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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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

(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

(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

(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第二章  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共分为6类评级要素共17项指标,分别为:

(一)内控管理

1.公司治理

2.制度建设

3.部门设置

4.人员结构

(二)信息化建设

5.系统安装

6.预警信息

(三)财务指标

7.资金实力

8.风险控制

9.运营效力

(四)社会绩效

10.目标定位

11.社会贡献

(五)合规经营

12.年审情况

13.配合监管

14.人员培训

15.外部评价

(六)调整项

16.加分项

17.减分项

第七条 每项评级指标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市金融局每年初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及当年机构监管服务政策导向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印发当年《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结果

第八条 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各评价要点得分的算术加和结果确定,得分(含加分项)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以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表示。其中:

(一)得分为90分(含本数)至10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Ⅰ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风险防控能力强。

(二)得分为80分(含本数)至9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Ⅱ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各方面基本健全,经营管理基本规范,基本符合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三)得分为70分(含本数)至8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Ⅲ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些中等程度的弱点,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四)得分为60分(含本数)至7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Ⅳ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风险较大。

(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Ⅴ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第十条 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不应高于Ⅳ级:

(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违反贷款集中度的有关规定;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统计资料或监管系统反映的数据不真实;

(四)未经核准擅自更改应经核准方可办理的变更事项;

(五)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高级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监管约谈。

第十一条 凡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归为Ⅴ级: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经司法机关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展业务;

(五)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七)其他严重违规事项。

第四章  评级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金融局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并审定机构评级结果。各区金融办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数据采集

区金融办主监管员应以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为依托,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全面业务检查和年度综合评价材料,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中所有评价要点所需的所有主观和客观数据为限采集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评级当年1月1日至评级日发生本指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列违规情况的,主监管员据此对该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通过以上渠道采集的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主监管员应通过现场走访,与现场检查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审计人员举行监管约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市金融局负责汇总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有关意见,分别通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区金融办。

(二)数据审核

主监管员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项目指标的平衡关系,以及不同文件中同类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动态监管系统收集的数据与其他途径收集的数据不一致的,主监管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查相关合同、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应视其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

(三)数据填报

数据填报过程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并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不同指标涉及的相同数据应当一致,每项定性指标均应提供填报依据,对于同一事项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定量指标应当说明计算过程,所归属的得分区间,定量指标填报采用非动态监管系统数据的,应当说明数据来源及数据采用依据,数据计算过程应当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数据计算准确无误。

(四)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填报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状况,确定监管评级的初步结果。

主监管员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力求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公平。

(五)审核确认

审核工作由区金融办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机构准入经办人员参加,通过评级审核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主监管员要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完成评级审核会议纪要。区金融办要将经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辖区机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局。

(六)审查确定

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区金融办报送的符合规定的评级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评级结果为Ⅰ级和Ⅴ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复评。审查及复评工作由市金融局分管负责人牵头,小贷担保监管处负责人、非现场监管专员、机构准入审核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共同完成。凡审查小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金融办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