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公司怎么注册资金(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

添财网 11-21 10:08 187次浏览

网络贷款公司怎么注册资金(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添财网

2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以下是25位大咖独家为您解读:

25互金大佬同时发声

1、宜信刘恬敏:落实网贷资金存管凸显监管智慧

宜信副总裁刘恬敏表示,网贷平台如何有效防范风险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指引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在落实网贷资金存管方面凸显了监管的智慧,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也能有效识别平台,有效防范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跑路的风险,提高信披力度。

2、微贷网汪鹏飞:推动了网贷行业进入依法监管新时代

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指出,《指引》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做了硬性规定,加强对平台的监督,通过市场的力量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对网贷机构来说,未来的合规运营落点将在完成金融备案、信息披露和银行资金存管上。《指引》推动了网贷行业进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新时代。

3、人人贷杨一夫: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中的责任和义务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提到,《指引》明确了银行在推进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即存管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杨一夫进一步表示,《指引》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银行的一些免责范围,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

4、桔子理财弓晨:《指引》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

桔子理财总经理弓晨表示:作为业界一员,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下发。长远来看,厘清存管人和托管人的权责,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在对接存管业务上对商誉风险的顾虑,尽快投入自身的系统开发和建设中,为合规网贷平台提供更多选择,也为资金存管提供更加优质服务,从而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并促进和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鉴于此,备案指引也会大大提振投资人的信心。

5、金信网李玉维: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

《指引》的下发意味着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透露“自2016年以来,互金专项整治风声鹤唳,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不断下降,平台与存管银行彼此的“择偶”标准也一度攀升,这也是造成平台存管步伐艰难的重要原因。而《指引》的出台,将让各个平台快速稳步推进资金存管上线工作,并及时调整、完善,保障业务的稳健发展和用户体验的不断提升。

6、沃投资曲童:《指引》体现监管“穿透式”策略

沃投资联合创始人曲童表示,《指引》出台对整个行业来说必然是重大利好,首先,从客户角度,监管层依旧秉承“穿透式监管”的策略,进一步提升平台的安全措施,监管资金流向,杜绝挪用,提振投资者信心。同时,《指引》作为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7、积木盒子谢群:银行存管需先完成前置条件

积木盒子CEO谢群表示,《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网贷机构开展进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这样将帮助银行更好的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时的风险,进而提升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积极性,从效果上改善当前网贷资金存管比例低的现象。

8、PPmoney胡新:未来银行或将对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

PPmoneyCEO胡新指出,《指引》主要针对的是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预见,未来银行将对接入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网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将面临新一轮大洗牌。6个月的整改期,也将倒逼网贷平台合规进程提速。

9、网信理财陈志雄:《指引》将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

网信理财CEO陈志雄表示,《指引》的发布将加快网贷行业的合规进程,提高全行业的合规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竞争门槛,促使优质合规的平台快速成长。

10、融金所黄德林:《指引》或给出更多创新空间

融金所总裁黄德林认为,《指引》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还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

11、贷齐乐董事局主席董梁:《指引》对网贷正规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同时也会加速平台的两极分化。但监管办法同时也强调,存管指引办法存管方不承担责任,也不代表平台安全,投资人还需自己擦亮眼睛,对自己的资金负责。同时这样的办法对整个行业起到什么影响,会不会加剧风险聚集到少数平台,以及监管办法执行的力度,都拭目以待。

12、银豆网王鹏程:隐形门槛或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

银豆网CEO王鹏程指出,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对存管业务的技术系统、管理系统等要求较高,但是因为有了明了的态度,使得平台有规可依,标志着网贷行业存管业务清晰化与规范化,对于网贷平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银行存管这道隐形门槛,或将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

13、网利宝赵润龙: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

赵润龙表示,以防范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的措施来控制风险的产生,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存管指引的落地无疑是一件利好,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速,配合相关监管办法,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进入了“最后的冲刺”。

他进一步指出,银行存管并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人在选择平台和项目时还需仔细甄别,不宜混淆存管的作用与价值。

14、易通贷康文:《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

易通贷CEO康文指出,《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使银行存管的可操作性更强。《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对违法违规存管的行为提出了惩戒办法。毫无疑问,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完成合规的存管,也不代表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15、91金融许泽玮:后监管时代《指引》只是开始

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指出,《指引》将正式开启互联网金融后监管时代的大门,也意味着各类监管意见的具体落实进一步推进,充分表明监管层合规发展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图。可以预见的是,步入后监管时代后,《指引》只是一个开始,后期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将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

16、银客理财郭新涛:《指引》落实为行业提供重大利好

银客理财CEO郭新涛表示,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办理条件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也落实了很多细节,打消了银行顾虑,更加有助于规范的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可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近期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中央各地方照顾配合,可以看出监管层相信中国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同时也相信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是能够促进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

17、搜易贷何捷:“禁止动作”更明确、更严格

搜易贷CEO何捷提到,网贷资金存管的要求较早已经提出,业内各网贷平台也在积极推进,但此次《指引》的发布,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

18、九斗鱼郭鹏:《指引》令平台运营更加透明化

九斗鱼CEO郭鹏表示,《指引》有利于推动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合作,促进行业发展正规化、平台运营透明化,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网贷平台“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问题。《指引》指出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这也间接提示了网贷平台要先完成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再落实资金存管的办理流程,为网贷平台落实合规指明了方向。

19、和信贷周歆明:完成存管与转型的平台或已先人一步

和信贷CEO周歆明表示,《指引》对网贷行业存管业务的推进十分利好,但自网贷监管细则下发起行业马太效应已突显。在这个过程中,完成存管业务与转型的平台已先人一步,开始下一阶段的战略布局;相反,未上线或需要调整的平台将面临生死考验,行业间优胜劣汰和强者间角逐竞争趋势将更加激烈。

20、爱钱进杨帆:中小平台或将大量出局

爱钱进杨帆指出,《指引》的出台对于对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加必将会速行业洗牌。虽然文件关于存管的细则要求给了平台明确的指引,大家都知道向哪个方向去做,不走弯路。但是,银行直接存管相当于为行业设置了隐形的门槛,不仅是银行对于存管的P2P平台是设有资本金、运营状况等要求,平台本身想要做到真正合规的银行存管成本也会非常高。因此,相信很多中小平台会逐步淘汰出局。

21、火球理财孟庆彪:《指引》将存管各环节制度化

火球理财孟庆彪表示,《指引》的发布将网贷资金存管各环节中制度化,是监管落地的重要一步,会更进一步促进整个网贷行业走向规范化,也将更大程度促进行业优胜劣汰。银行存管,对于平台是一个门槛,也是一个监督。这使得行业从新洗牌,有望获得修整,也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升投资者信心。

22、嘉石榴温雪斌:《指引》或体现了打破刚兑大趋势

嘉石榴首席风控官温雪斌认为,理财不存在无风险项目,过往的信托类产品也并不代表零风险,刚兑的存在模糊了投资人对金融风险的认知。近期颁布的资管指引也体现了监管部门逐步、有序打破刚兑的监管思路和大趋势;本次存管指引的推出明晰了在风险业务中各方的权、责、利,存管指引的出台将互联网理财向管理严格的资管业务靠拢的趋势,这都有助于投资人更为理性的认知金融风险,从而懂得敬畏风险和控制风险。

23、懒财网陶伟杰:《指引》流程更简化、落地性更强

懒财网CEO陶伟杰指出,《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更详细、全面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流程更简化,落地性更强,倡导把用户的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也将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再者,提高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积极性,更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化。《指引》的出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体现了行业稳健合规的趋势,也是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有助于行业信誉升级和投资者信心的提振。

24、财路通王崇羽:平台应将精力从莫须有的营销中收回来

财路通联合创始人王崇羽表示,《指引》在21、22条中出台的严规定了 “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财路通负责人表示,我们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将精力从莫须有的营销手段中收回来,重点布局优质资产债券端,并在技术端不断发力,才是一个网络借贷公司应走的发展之路。他进一步表示,一个P2P公司是否安全,合规运营,并不能单一通过是否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来判定,应该结合资产端情况、风控模式、借贷审核流程、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25、捷越联合王晓婷:《指引》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提到,随着《指引》的明确,相信接下来各平台的相关业务落地将更加顺利。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存管指引》明确了很多内容细节,为资金存管指明了方向。例如把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也就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同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这将进一步打消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进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

附: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存管人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四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反洗钱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第十九条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贷款公司怎么注册资金(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添财网

网络贷款公司怎么注册资金(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添财网

网络贷款公司怎么注册资金(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添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