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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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

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从严设立标准,严把市场准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上限为1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业务范围,依法合规经营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二)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市)区域内经营,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