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北京公司怎么样)

添财网 11-23 9:05 173次浏览

北京高院:

佛山公司、中信信托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建立起来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是作为委托人的佛山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

本院认定佛山公司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的4.4亿元借款,其资金来源应为向其他企业借贷,且长江建设公司对此应当知晓,故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阅读提示

佛山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给长江建设公司,实质是佛山公司和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3日,佛山公路集团与工行五羊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4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2015年1月23日,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团发放了贷款4.4亿元。

2015年1月,佛山公司(委托人)与中信信托公司(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基金设定一项单一资金信托。佛山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由中信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44000万元,期限为1年,共365天,为担保长江建设公司偿还借款,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江嘉茂公司、左宜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总额为44000万元,并委托工行五羊支行对贷款资金运用进行监管。中信信托公司自本信托设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佛山公司应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预期信托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长江建设公司在贷款期间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到期利息。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海嘉茂公司、左宜莹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贷款通则》

第 七条第三款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 七条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院裁判

北京高院认为:

在《资金信托合同》签订后,佛山公司在向中信信托公司发出的《信托指令函》中承诺:1、佛山公司已经自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知悉借款人和保证人及本信托存在的一切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2、佛山公司已明确知悉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全部内容及其项下各方权利义务,愿意承担本信托项下各交易文件可能引发的风险。工行五羊支行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管;3、若长江建设公司未能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中信信托公司有权直接将本信托项下债权原状返还予佛山公司。 即佛山公司通过《信托指令函》,将信托贷款中应当由作为信托机构的中信信托公司负责并承担的对借款人、保证人的尽职调查、贷款资金监管以及贷款风险承担等责任,承诺由佛山公司自身承担。也就是说,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公司并不承担《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职责。案涉《资金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的约定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

依据上述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 佛山公司、中信信托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建立起来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是作为委托人的佛山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案涉《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佛山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本院认定佛山公司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的4.4亿元借款,其资金来源应为向其他企业借贷,且长江建设公司对此应当知晓。故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长江建设公司应将案涉借款本金4.4亿元返还给佛山公司,并赔偿佛山公司的利息损失。对于佛山公司的利息损失,本院确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案例来源

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易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民终36号

裁判时间:2021年08月24日

北京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北京公司怎么样)-添财网

李慧柯

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教育背景: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商务工程学士,美国桥港大学金融学专业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经验:为河南省委党校、河南省行政学院、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锦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非常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水韵古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为河南省交通厅提供政府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参与一家农业公司与新加坡上市公司的借壳上市业务。同时参与大量企业并购重组、商事纠纷诉讼、境外上市、涉外投资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