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公司小额借款贷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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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某、臧某偿还和代还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7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某于2020年12月18日起分4次借给徐某、臧某人民币共计10400元,用于偿还徐某和臧某用王某的名义在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2022年7月10日,臧某、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22年8月6日,臧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000元。余款经王某索要未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于2020年12月18日起分4次借给徐某、臧某人民币共计10400元,用于偿还徐某和臧某用王某的名义在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2022年7月10日,臧某、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22年8月6日,臧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000元。余款经王某索要未果。

法院认为:徐某、臧某在王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王某与徐某、臧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徐某、臧某应当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

关于王某要求徐某、臧某给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23)吉028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徐某、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74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大贺律师提醒借贷双方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