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公司贷款(虚假贷款公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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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近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发表讲话,推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做到“四个敬畏”,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也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守住“四条底线”,一是不披露虚假信息,二是不从事内幕交易,三是不操纵股票价格,四是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些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控制力,把手伸向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2018年年报披露后就有不少上市公司因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监会在2019年至今已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立案28家次,其中涉及资金占用13家次、违规担保12家次。除传统的通过银行资金划转、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各类支出、向其拆借资金或代偿债务等方式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趋于多样化、复杂化,隐蔽性更高、发现难度增大,下面,我们将结合案例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一些复杂形式进行分析整理,以帮助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及早发现、防止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

因承担担保责任形成资金占用

案例

公司子公司A公司与九江银行某支行签订《银行协定存款合同书》,向上市公司申请借款,用作收购文化资产的收购能力证明。A公司与该银行支行另签订《保证金协议》,上市公司出借的到账后被转入九江银行合肥分行的保证金账户,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B公司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票据到期后,由于B公司未能按时偿付款项,九江银行支行于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分别扣划A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 该情形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如被担保方未按期偿还,上市公司则可能需承担偿还义务,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情形通常与违规担保一起出现,例如大股东为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使用公司印章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由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担保。

共同借款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形成占用

案例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控股股东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1,060万、4,000万元,年利率36%,借款直接划入控股股东账户。借款到期后,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且募集资金账户被划扣资金用于偿还本息。

案例二

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5,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款项直接转入控股股东账户,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17日,债权人起诉上市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要求各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该情形主要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向第三方借款或由上市公司向第三方借款,资金实际转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指定账户,上市公司需承担偿还义务。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无商业实质

案例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B公司存在贸易往来,由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早期商业模式基本遵循先款后货原则,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账期为三个月。A公司2018年度共向B公司销售牛肉(含税)4.43亿元,共收到销售回款3.23亿元,形成销售占款1.20亿元,而年末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34亿元,大于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0.14亿元不具有商业实质,为非经营性占用款。

➤ 该情形主要为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往来为幌子向大股东提供资金。

借助第三方作为资金通道

案例一

2017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子公司A与第三方公司B签署合作意向协议,A以重整方式取得B公司所属子公司房地产项目股权,并对地产项目进行后续开发。2018年5月,A公司分别向B公司付款人民币5.6亿元和2亿元,合计付款人民币7.6亿元。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是基于双方房地产项目合作事项,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018年5月,控股股东批次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入资金人民币7.6亿元。经公司近期核查发现,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B公司关联公司,鉴于上述资金的实际流向,根据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一般情形,且公司尚未取得上述B公司所属子公司房地产项目股权,因此公司按照谨慎原则将上述7.6亿元列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额度。

案例二

2018年3月19日,上市公司与厦门信托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分两期认购48,000.00万元信托产品。因信托对应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发行方A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短期无法支付本金。公司仅在3月20日和3月25日收到信托收益。3月22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未能按期收回信托本金的公告》,确认公司无法收到两期信托本金合计4.8亿元。上交所就该事项对其下发问询函要求核实A公司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信托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经核实,A公司为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信托资金通过A公司支付给控股股东,被控股股东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借款。

案例三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上市公司合计1.9886亿元的资金通过预付款/往来款的形式流入多家贸易有限公司等后转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账户。上述资金被全部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案例四

上市公司2018年三季报中显示,预付款余额较年初增长580.69%,交易所对其下方问询函要求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于3月26日再发关注函,要求补充说明2018年度预付款相关交易的进展情况,实际供货和结算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在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过程当中,发现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出现显著增长,超出正常经营性水平;经延伸调查,了解到公司控股股东之附属企业A公司与部分公司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董监高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付款审批程序,直接通过公司相关经办人向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往来存在预付款情形的部分供应商以预付款名义划出资金,该等供应商再将相应资金划至A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4.49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3.79亿元。

案例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主导公司投资多家公司,投资金额合计约 32.75 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4.86%,投资的9家公司中7家公司经营均处于半停顿状态。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控制投资标的转让方收款银行账户的方式实际控制该等银行账户内的股权转让款项,或通过介绍第三方与投资标的签署业务合同的方式将增资款项转出,导致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前述对外投资虽基本履行决策程序,但大部分未履行评估程序,存在估值偏高的情形。

➤ 上市公司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向第三方支付资金,再由相关方将资金转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账户,这类情形相对隐蔽,从“面”上看,一些也已按内部制度履行了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的交易和日常经营活动,应当关注协议条款设置是否合理、预付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交易是否按协议约定正常推进、投资本金及收益是否按期收回等内容。

因交易事项导致形成资金占用

案例一

上市公司子公司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上市公司申请借款,此后公司控股股东收购该子公司51%的股权,该子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述借款资金被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例二

原拟由上市公司收购的项目改由控股股东实施,项目前期上市公司已之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转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由于该等安排的实际实施需要各方履行内部流程等客观原因,上市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未能及时退回,导致形成资金占用。

案例三

上市公司收购A公司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子公司与A公司前期存在的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借款余额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该情形的出现,通常是因为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前期已存在的资金往来未及时处理导致形成资金占用。

总结

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从表象上看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但最终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一切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对抗、不敬畏风险、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最终必然会受到市场和法律的惩罚,付出沉重代价。此外,一些非经营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未上市公司故意为之,可能是关联方私自使用上市公司印章签署协议、业务经办人员对规则理解不到位或是交易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占用的金额较小且及时进行了纠正,但归根结底,都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一定程度都暴露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这些细节问题均不能忽视。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必须牢牢守住“四条底线”,提高合规意识,维护上市公司财务、人员、机构、业务独立,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及问责机制。此外,建议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特别关注,做好事先防范:

1、大股东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

2、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的预付款项、应收账款变化;

3、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

4、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的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键条款及后续进展;

5、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被担保方的履约能力、还款能力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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