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

添财网 11-29 10:03 194次浏览

【案情】

2021年4月,董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万,年利率20.16%,期限为1年,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出借人有权将合同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保理方或其他第三方。同日,该小额贷款公司向董某全额发放了4万元借款。2021年7月,该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基于该《借款合同》的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均转让给该咨询公司,包括标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为准的请求权),并支付4万元转让价,小额贷款公司向董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该咨询公司与董某签订了《债权确认书》,并约定还款周期、金额利率均遵循原借款合同。

另查明,该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而该咨询公司不具备金融放款资格,为非金融机构。

【分歧】

本案中,关于案涉利息的计算,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有效,利息应继续以20.16%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之后,因咨询公司不具备收取利息的资格,利息不予支持,但可以收取资金占有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债权转让之前,利息可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转让之后,利息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该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后,小额贷款公司将合同全部的权利转让给该咨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年利率未超过24%是专属于金融机构的利息计算限额规定,应专属于金融机构的从权利,而本案中受让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加之,倘若因债权转让行为,促使非金融机构取得同金融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易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因此咨询公司受让债权后,利息不能以20.16%计算。

最后,该咨询公司通过债权转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债权转让之后,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综上,关于案涉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在债权转让之前,以年利率20.16%计算,债权转让之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年利率15.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