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 工资(小额贷款公司工资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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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3 号 )所规定的适用对象为金融企业及其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利息等。而小额贷款公 司不属于金融企业。因而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上述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执行,即:“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 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 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 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 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 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纳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小额贷款公司长期不能收回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不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税费?发布时间:2012-12-31 15:31:00信息浏览次【关闭打印】【字号::大 中小 】来 数:源: 789 答:不可以不确认收入,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 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 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五条,“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 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 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 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 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 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 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 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 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 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 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 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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