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违约金(违约贷款金公司怎么处理)

添财网 11-29 10:07 177次浏览

签购房合同后银行没批贷款

2004年5月19日,买受人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张先生购买该开发商的商品房一套,总房价149万。

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张先生应当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并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及费用交给开发商。如果因为张先生原因导致贷款未能获批准或者未达到贷款额度,则张先生应当在开发商发出通知后七天内以现金方式不足相应款项,如果逾期则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总房价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和贷款材料。2005年8月26日开发商致函给张先生称银行要求降低贷款额度,差额由张先生现金补足。2006年10月10日开发商再次致函给张先生称银行已经认可了张先生的贷款额度,但需要补充某些资信资料。

后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称银行未能同意张先生的贷款要求,因此要求张先生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张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并提供了退工及停领工资的证明。

解除购房合同要交违约金吗

因银行贷款未能获得批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银行贷款手续是由开发商代为办理,开发商负有将贷款审批的结果通知张先生的义务,张先生只有在收到该通知后方能按照通知的要求对银行的款缺额部分予以补足。先开发商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张先生补足房款,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当自张先生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

2、因为房屋需要自筹的购房余额数额较大,而张先生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工作及收入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已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合同在张先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予解除。但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3、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因为张先生在收到催款通知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应当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该判决的法官在张先生无力履行的情况下解除了该合同,值得探讨。首先这个案件是由买受人张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法院据以判决的依据是张先生“已经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合同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予解除”。因此“履行不能”是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