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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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浅析——从律师角度游森然摘要由于我国对金融行业的长期垄断式管控,导致我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业务竞争能力低下,长期以息差为主的收入结构导致银行系统缺乏国际竞争力,而且严重影响抵押资产不足的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问题。自2005年我国足市场,深刻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法律问题对策作者简介:游森然,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96.02我国民营企业融资一直是一个难题,这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发“慎贷”、“恐贷”现象,给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资金造血功能展的主要因素。企业从小到大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急需大量资不足的先天缺陷。另一方面政府一直在寻求收编地下钱庄的途金,通过银行、信托等正规渠道融资又存在规模小、抵押担保不符径,期望不在续写充斥多次区域金融风险和动荡“草根金融史”。合规定条件、审查关口多、等待时间长等诸多困难,加之银行周期与其让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游离在法律之外,不如纳入法律规性的银根紧缩,许多银行压缩信贷规模,在国家政策的诱导下,银范,从而引导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服务于小企业发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逐利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全国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都把主要投资领域限定在国有大型企业和政府基础设施的投入短短3年时间内,截止2011年3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超项目之中,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获得信用额度的希望过3000家,实收资本214l亿元,贷款余额2408亿会很小,于是许多民营企业连第一关都过不了,只有向地下钱庄这样的蓬勃发展体现了民间金融正积极向合法化转化,然而或者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民间借贷求助。很多地下钱庄因此生意也给整个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其中不乏一火爆,尤其是沿海一带的民间自由借贷发展的速度非常迅猛,已期经营行为和银行业寻租行为的出现。可以设想,中国的小经成为中小民营企业常用融资的重要选择。数据显示,我国截止款公司在不远的将来必然面临着一场优胜劣汰的洗牌阶段。2012年,民间地下借贷的资金总额已经有1.32万亿,借贷的总量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已经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到7%,相当于银行总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极为快速的增长,是目前我国整4%到5%。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途个信贷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径,是从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而,其实早在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五省就已经以局部试点的形式开始出现,只是整个都在严格规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的控制下,发展速度有限。

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基本指明了方向。这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对规范民间于一项行政许可。《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资本、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融资途径都有积极意义。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然而,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的试点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对此本文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从法律角度对其中一些问题做简要分析。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一、小额贷款公司现状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有《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少法律依据的。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贯穿着试点心理,制定规定时要给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政府留下自由量度的空问,为避免束缚行政权力的手脚往往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宜粗不宜细,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适用造成一定困难。

和金融政策。但并不取得金融许可证,只需要省级政府的金融办(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予以预先批准,根据浙江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定性,小额贷款公《意见》中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司属于经营货币的普通公司。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长期以来。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惜贷”、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万方数据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目前多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均由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放贷款。当信贷资产达到一定程度就整省级政府指定省金融办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体打包出让给信托机构。这种融资方式并不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损失,但省金融办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对小额贷创新,此前银行机构也曾经采取这样的方式处置信贷资产,然后司监管缺乏统一口径,对于小额贷款这种微型金融监管的人银监会已经叫停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双买断”信贷资产转让。员、经验和技能上都存在储备不足。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这样的模式下,信托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包装为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特定的信托产品面相公众或特定投资人予以再次转让,其实质上性,流于形式。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不特定多数投资人,存在被另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审核、监管体系不同,认定为变相吸收存款的法律风险。而且在这样的模式下,小额贷得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化有天然的壁垒,至今我也没有款公司不在关注自己放款回收的风险,而是通过转让债权及其他阅到小额贷款公司转化为村镇银行的案例,而大量的村镇银行权益的方式实现回收资金,因此整个资金的回收风险将无力监管均属于新设。的信托产品购买人承担,必然会导致坏账率提高。(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存在的法律漏洞(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批发+零售”融资模式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通过目前不少银行都有专项的小额贷款资金,然而这些面对中小银监会等部门规章、通知、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立。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的资金由于管理成本高,基本银行都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确定为经营货币的普通公司,属于非金融机热衷发放此类贷款。于是部分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形成一构,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游离在金融机构之外,而其经营中的大种“批发+零售”的融资模式,即由银行将相关资金“批发”方式提量规范均需适用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等,这种参照适用本身供给小额贷款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再面向广大的贷款人“零售”的法律正当性存在疑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量经营行为都变得缺 出去。

乏法律依据,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造成法律适用的空 白,加之 这种形式由于仍然可能在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形成负 我国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的抵押登记分散在15 债,同样受到《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 个部门进行,一些行政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尚不清楚,甚至只 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目前有人 给金融机构提供抵押登记,给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带来很多困难。 建议,将这样的资金提供定性为“拆借”,而非“贷款”,这种做法是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法律问题 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适用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较严格,《意见》中规 但目前仍然有法律障碍。 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本的余额不得 也有部分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委托关系解决融资杠杆 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杠杆 问题,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严格,银行将资金委托给非金融机构 率过低,经过五年的发展,该问题已经日益突出。目前已经开业 代为发放贷款同样具有法律风险。 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股东 继续增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其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寻求新的融资方式,然后由于小额贷 资金渠道非常有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陷入“无钱可贷”的停 款公司本身的法律地位仍然有法律漏洞,大量的金融法律均不能 工状态,迫切需要扩大资金规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过程 直接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因此这些融资方式都存在各种潜在的 基本是,开业、放款,等待还款,再放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人员 法律风险。 较长时间处在停工休息状态。而一般工商企业的杠 杆率应该是 四、总结 倍,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组成体,却远远低于普通工 我国微型金融体系发展较为波折,在经历了1997年前后 商企业的杠杆率,明显存在不合理。村基金会的关闭,2000年左右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大幅撤 月第三届中国小额信贷机构与国际交流会上,和2003 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后,我国微型金融体系建设在 200S 提高资金杠杆率,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途径成为会议重要议题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草根金融” 在中国悄 之一。各种讨论中均提到拟在未来对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 然形成了一个行业,由于先天的试点目的,小额贷款 公司从主体 评级制度,根据评级情况给予不同的资金杠杆率权限,对于经营 调整的法律法规,经营业务的法律法规,到融资运 营的法律法规 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拟将杠杆率提升至 200%。但即便该规定出 都存在很大的缺失,这要求律师为这类企业提供 法律服务时,时 台,杠杆率仍然很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 刻需要做拓展和类比延伸,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 没有禁止即为合 题。

为此,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寻求新的融资途径,这些融资途径 法。毕竟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法律地位上并不承 认其为金融机构, 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但其从事的货币借贷业务属于最为直接和根本的金融业务,稍有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信托机构“双买断”信贷资产的法律问 不慎就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参考文献: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拓宽融资途径,与信托机构建立合作关 f1】周迟.小颓贷款公司的发展模式细分及教益评价.北京变通大学.2013-.01-01. 】王启迪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南京大学.201 05-0 系,采取将信贷债权和信贷资产一并出让给信托机构的方式实现【3】单玉芬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闷题及对箫研究.山东财经大学.2012-05—30. 资金回笼,从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造血功能。这种状况使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