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如何交税(贷款交税公司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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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向是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部分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对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不准确,往往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尤其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现从政策与实际操作方面入手,作如下解读: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此项规定是从原则上改变了财税 [2006]177号文中的“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不论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是否已经开具发票,都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实际发生。这项政策的改变与原规定相比,在实践操作中征纳双方更容易理解和执行。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书面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应付款的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项规定对征纳双方都是巨大的涉税风险点,目前据了解,部分纳税人仍保留着“收多少钱、开多少票、纳多少税”的思想,尤其是当书面合同已经到了规定的付款日期,但因对方原因未能及时付款或只付了部分款项时,对达到收款日期仍未取得款项的未能按期申报纳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4、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自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在计算营业税时,要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确定计税营业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这两个税目的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前者为销售价,后者为成本组成计税价。

5、对于自建建筑物无偿赠送的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虽然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提及,但无偿赠送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原财税 [2006]177号文中的“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我们作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应当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6、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俗称甲供材)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甲供材的日期。

7、工程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是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人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承包人进行结算,所以分包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承包人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在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于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样会计处理中根据收入确认金额据以提取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根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缴纳的营业税金产生时间差异,这是税收征纳双方都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三篇:浅析营业税差额纳税

浅析营业税差额纳税

【摘要】现有的营业税制存在税目的设置对应不够明确、税率不统一、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不一致等问题。在完善物流营业税过程中,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课征、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问题。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八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该名单内的企业从2012年8月1日起可以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就在这批名单之中,这样,进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可以把一些低端业务外包出去,腾出精力来发展高端市场。通过学习税收法规,总结出以下几点,以利指导工作。

一、营业税纳税现状

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各种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以物流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角度分析,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中,也没有对物流企业专门的界定。税负过重是制约物流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现状。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仓储业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这些税目看上去并不高,但是把他放在物流企业上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物流企业毛利只要4%~5%,税后利润只要1%~2%,显然3%、5%的二档营业税率相对较高。仓储业由于利润低、税率高而表现得尤为突出。

导致税负重的一个原因就是重复纳税现象严重。由于外来物流企业的加入,导致竞争激烈,物流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而将非重点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下,除试点企业外,物流企业还是按服务业纳税,还要支付给其他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较大比例得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造成了重复纳税,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

二、目前纳入试点企业的标准

首先是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由于物流是新行业,目前采取了个别认定的目录管理方式。经过行业协会推荐,组织专家认定。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各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尚未列入必备条件。

其次,按照现行认定办法,物流企业上一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

三、试点物流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

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应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旦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被取消,将不再享受本文所述的税收优惠。

2、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只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才可以差额纳税,这一差额纳税优惠政策。

3、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实务操作例题:某试点物流企业2012年8月份取得运输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30万元;取得仓储收入80万元,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30万元,计算该物流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解析: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题义,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①运输业应纳营业税=(100-30)×3%=2.10万元

②仓储业应纳营业税=(80-30)×5%=2.50万元

③合计应纳营业税=2.10+2.50=4.60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若运输业和仓储业未分开核算,则应按仓储业征税。应纳营业税=(100-30+80-30)×5%=6万元

五、营业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物流企业的发展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规定,在税目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当前,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处在试点调整的过程中,表明国家对物流行业的重视,对物流业务涉及税收问题的改进必将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业务的企业税负承担的合理性。对物流行业征收的营业税,起税负基本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相应于现有的物流多样化一体化的业务活动,现有的营业税相应税目的设置存在对应业务化分不够明确、一体化物流业务营业税税目难以确定、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管理不一致等问题,从物流业本身来说,营业税的课征简便易行,所以,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物流行业对税收

政策的集中反映,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物流行业营业税具体政策措施,必将大力推动现代物流蓬勃发展。

第四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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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