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贷款小额利率公司怎么算)

添财网 12-02 10:04 162次浏览

借款对于一般企业来讲都是经常发生的业务,那么针对贷款对象不同我们分别来整理一下关于借款过程中主要的涉税处理,计划通过系列文章将此业务进行梳理,并结合本人的工作实践来说明。

企业向企业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手续简便,方便灵活,有时可以解决企业燃眉之急。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已合法化。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借款和非关联方之间借款。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征税、印花税等几个税种来分别说明一下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增值税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如果企业无偿向企业贷款,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川国税】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四川国税/北京国税】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主要从关联方借款和非关联方借款两个方面来考虑:

1)向关联方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限制,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债资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结:企业向关联方借款主要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债资比两个条件的限制;借款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则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2)向非关联方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总结:企业向非关联方企业借款主要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总结: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部分税务机关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争取对企业最有利的利率条件。

4)利息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同时应根据《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算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规定计算)。

5)发票的开具:

企业向其他企业贷款,发生贷款服务收取利息收入时如为一般人可以自开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借款人凭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按规定税前扣除。(提示:由于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纳税人只要取得普票即可,不需要取得专票。同时根据2017年16号公告,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定要将纳税人识别号打上,这个是绝对不能少的。)

6)借款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如债资比超标还要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说明、利息付款单据等。

7)利息支出所得税申报表填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实际税负如何计算:

实际税负,是指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公式: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情况下为各企业当年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当出现减免税等情况时实际税负就不等于企业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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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债资比如何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方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总结:注意关联方担保也算作债权性投资。

10)什么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总结及案例说明:

【关联方案例】某关联企业间借款3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企业实际支付利息300万*15%=45万元。

限制条件:

假如举证的贷款利率8%,权益性投资100万元,有发票,合同。

允许扣除的利息=100*2*8%=16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45-16=29万元

如果没有发票则全额调增处理。

【非关联方案例】某非关联企业间借款3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企业实际支付利息300万*15%=45万元。

限制条件:

假如举证的贷款利率8%,有发票,合同。

允许扣除的利息=300*8%=24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45-24=21万元

如果没有发票则全额调增处理。

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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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房地产企业如需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在进行前期业务规划时考虑税收因素,防范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五、相关法规:

1、法释【2015】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