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车买卖(贷款车能否抵押)

添财网 08-21 10:00 2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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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总量越来越大,由此派生出的新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抵押车买卖纠纷成为突出的问题,成为网络、电视等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对其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购买抵押车95%的人看重的是价格,抵押车超低的价格让许多人对抵押车有购买的想法。但“超低价格”也是陷阱,如果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卖出价只有十几万元或者更低,那么这辆车的来源就值得怀疑了。许多无良商家串通一气坑骗消费者,却又巧妙设计,恰好能规避公安部门的刑事打击,不少购车者碰到这种情况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吃哑巴亏,其实购车者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基本案情

彭哲于2016年3月21日从刘三虎经营的桃江县吉万轩寄卖行购买别克轿车(车牌桂LRU888),支付车价款87000元、消除车辆违章记录费用700元。刘三虎告知彭哲该车是车主许忠厚质押给山东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刘三虎以82000元的价格从百色那海公司购得。刘三虎交付该车辆,同时还一并交付该车辆的行驶证、销售发票、车主许忠厚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许忠厚向百色那海公司质押贷款的《车辆借款合同》和《汽车质押合同》等文件。彭哲获得该车后很放心,以为万无一失了,遂购买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保险,共交纳保险费3616.33元。

不料,同年3月29日,彭哲将该别克轿车停放在长沙市岳麓区骑龙小区时竟然被人偷走,彭哲无奈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梅溪湖派出所报警,却被警方告知该别克轿车系原车主许忠厚向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抵押贷款购得,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报警后将该车取走。

后来经警方调查,确实在2015年9月25日,该别克轿车的车主许忠厚将该车作为质押物向山东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车辆借款合同》《汽车质押合同》,约定:许向那海企业公司借款8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贷款逾期5天,那海企业公司有权将质押的别克轿车进行出售处理。那合法“偷走”别克轿车的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是怎么冒出来的呢?

原来,别克轿车的车主许忠厚早在2015年2月向山东联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该车时(新车价格187800元、首付56800元、余款131000元),向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双方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和汽车贷款合同,约定以别克轿车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之后,双方还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别克轿车抵押权人为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记。同年9月,许忠厚才又以别克轿车作为质押物向山东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88000元。

本案的起因,主要责任在于别克车主许忠厚他一车两押,在抵押权合法生效以后又通过质押方式将车辆予以转让。也就是说,卖抵押车的刘三虎、买抵押车的彭哲均为利益受损害人。那么,作为购买抵押车的彭哲,该起诉谁、向谁追讨、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是起诉违法一车两押的车主许忠厚,还是起诉偷走自己车辆的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或是起诉卖给自己车辆的刘三虎呢?

在本案中,原告彭哲以刘三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原告彭哲与被告刘三虎关于LRU888别克轿车买卖合同;判令刘三虎退还87000元购车款及700元消违章费用,并支付从2016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损失赔偿金;判令刘三虎赔偿彭哲支付的车船税、交强险、商业险等费税款3616.33元;由刘三虎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刘三虎购买别克轿车时,刘三虎仅告知车主许忠厚将该车质押给了百色那海企业公司,并未告知许忠厚用该车向山东通用汽车公司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直至该车被山东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走后,原告才知道上述情况。刘三虎作为出卖人负有保证车辆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不受他人追索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彭哲与被告刘三虎之间关于桂LRU888别克轿车的买卖合同;由被告刘三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哲车款87000元、消违章款700元,赔偿原告彭哲交纳的保险款3316.33元、其他损失1261.5元,合计92277.8元。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刘三虎负担。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也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三虎交付别克轿车,原告彭哲支付购车款,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刘三虎作为出卖人负有保证车辆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不受他人追索的义务。刘三虎交付给彭哲的别克轿车已被用作向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借款的抵押物,致使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将该车追索,双方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彭哲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刘三虎退还购车款87000元、消违章费用700元及赔偿彭哲所交纳的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费用、车船税共计3616.33元、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刘三虎称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但也必须判令彭哲返还车辆:尽管刘三虎与彭哲关于别克轿车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但因刘三虎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也未将该车已设置抵押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彭哲,致使该车被抵押权人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追索,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彭哲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刘三虎作为别克轿车出卖人,负有保证该车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不受他人追索的义务,虽然刘三虎在车辆交付过程中告知买受人彭哲该车是原车主许忠厚向百色那海公司借款的质押物,但并未告知其他人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追索该车,过错责任在于出卖人刘三虎,而不是买受人彭哲。因此,判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判令刘三虎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不能判令彭哲返还车辆。

关于被告刘三虎还称别克轿车的车主许忠厚及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百色那海公司均应承担责任,均应是本案的被告,最终应为,尽管许忠厚、山东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百色那海公司分别是本案车辆买卖合同标的物——别克轿车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但在买卖合同中并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