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和抵押的区别(成都典当抵押zjtd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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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典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1.甲方自愿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道××号××栋××单元××层××室房屋,建筑面积81.83㎡的房产的全部产权和2.8㎡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该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房产估价为1400000元,担保的债权金额为300000元;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300000元及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

2.典当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典当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月综合费率为1.42%,月利率为0.3%,合计为1.72%,以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典当综合服务费、利息、本金的义务或违反《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任意一条约定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违约金自违约日期起直至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当天止,违约金、罚息、利息、综合服务费总和按国家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年费息36%上限支付收取。

同日,抵押人苟*花与抵押权人N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甲方自愿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道××号××栋××单元××层××室房屋,建筑面积81.83㎡的房产的全部产权和2.8㎡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典当借款;抵押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担保的债权范围为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根据主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12月2日,双方就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3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00000元,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8号,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债权担保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抵押权顺位登记。

同日,N典当公司出具《当票》,载明:当户为苟*花、秦*军,典当金额为300000元,当物为房产,当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月费率1.42%,月利率0.3%,综合费用25560元,实付金额300000元。备注栏载明:房屋坐落武汉市江岸区××道××号××栋××单元××层××室,房产证号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建筑面积共81.83平方米。同日,N典当公司向苟*花发放当金共300000元,交易摘要为借款。

苟*花、秦*军向N典当公司支付了典当期内5期的综合费和利息,每期支付5,140元,共计25,700元。典当期限届满后,苟*花、秦*军未续当或赎当,亦未偿还当金,故N典当公司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苟*花、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N典当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苟*花、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N典当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期内综合费及利息5,260元;

三、被告苟*花、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N典当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苟*花、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N典当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8,000元;

五、如被告苟*花、秦*军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湖北N典当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苟*花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道××号××栋××单元××层××室房屋(房房产证号:(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湖北N典当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N典当公司与苟*花、秦*军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N典当公司依约支付当金,苟*花、秦*军在当期届满后既未归还当金也未及时续当,应为绝当,双方典当关系终止,苟*花、秦*军理应向N典当公司偿还当金300000元。苟*花、秦*军应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6期综合费用及利息,苟*花、秦*军已支付5期,每期支付5140元,共计25700元,尚有300000元×1.72%×6-25700元=526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未支付,故一审法院对于N典当公司要求苟*花、秦*军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52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违约金,《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十支付逾期违约金,N典当公司对违约标准进行了调整,主张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该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因N典当公司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融通中的利息损失,结合金融机构逾期罚息水平,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24%的标准。苟*花、秦*军应向N典当公司支付以所欠当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苟*花自愿以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道××号××栋××单元××层××室房屋作为典当抵押物,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因案涉抵押系顺位抵押,故N典当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

N典当公司为实现涉案债务实际支出18000元律师费,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是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约应由苟*花、秦*军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房地产典当是指以房地产为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后,由典当公司支付一定比例当金,收取相关费用,到期后出当人偿还当金,赎回房地产的法律行为。其中,房地产使用权的出让方称出典人,受让方称典权人或承典人,同时双方可以规定典期,以便归还贷款并收回房地产使用权。可以抵押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商铺等,但每个典当行都有自己的具体规定。如大多数典当行不愿意接受变现能力差的厂房等。

房地产典当业务的一般流程包括:1.出当人申请;2.受理收集材料;3.实地调查评估房地产价格、使用和出租等情况;3.内部申报批复;5.与出当人签订抵押典当合同;6.与出典人一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7.发放当金;8.偿还当金、息费或者当物处理;9.项目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执行人(出当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这一基本生存权,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金融机构强烈反对上述规定,认为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抵押人对于抵押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期。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否唯一的一套住房,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法律就应该允许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准予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执行。但是,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这类案件,执行程序就经常处于停滞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申请执行,但必然影响执行拍卖的进度和处置受偿的价额。

除了上述唯一一套住房的风险之外,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还应对房产的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仍在婚姻存续状态,就应当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的出典人和抵押人。即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也应当要求另一方出具知情同意函,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房产抵押典当的事实,愿意受房产抵押典当合同的约束。

关于绝当之后的逾期违约金问题,在其他案例中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