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抵押贷款(上海车抵押贷款不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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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并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其中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提前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一、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除了必须在银行所认可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限定范围内的汽车外,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银行的会计部门;

(3)向银行提供被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贷款中所指的特约经销商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由银行各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进行初选,然后报到总行,经总行确认后,与各分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汽车经销商。

二、银行贷款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