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电话(重庆市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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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22)粤0606执20497号。2022年6月16日,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TL20),约定将包括借款人为杨*、陈**享有的债权在内的资产包转让给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10月27日,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并以邮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已生效的(2022)粤0606民初11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人,亦是(2022)粤0606执204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并通知了债务人,受让人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2)粤0606执204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2)粤0606执204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