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车子抵押贷款公司(成都汽车抵押贷款公司)
抵押车被原车主偷偷开走怎么办
毕竟不是什么好事,还是匿名吧。
我跟前公司老板一起买过抵押车,一辆沃尔沃s80,我记得好像5-7万,一辆奥迪A85万多,不过A8的车况太差了,空气悬挂坏了,电尾门也坏了,修车就花了快三万。
一下正文
之前的在成都的一家小公司上班,两个老板钱不多喜欢捞偏门。
后来和老板混熟了之后,在一个周五快下班的时候,老板问我有没有驾照,我说有他两就说一会别走了,下班去乐山玩。
周五当晚到了乐山,住酒店吃烧烤,我还挺开心。结果第二天上午吃过饭后,老板说一会买个车,让我开个车回成都,我还挺奇怪还专门跑乐山买车。
结果开车在乐山转了好久,才到一个比较村地方,不在市里。买的是沃尔沃S80,结果刚买完,老板就让我开车跟着他们赶紧回成都。在路上问过之后我才知道,原来这是抵押车,不能过户。他们找的是当地的小贷公司,买了之后赶紧跑回成都朋友开的修车厂,看有没有GPS把车上架检查下。
之后还和他们去买过一辆A8,那辆A8的车况太差了,空气悬挂坏了,电尾门也坏了。不过修好之后感受了下A8的提升真猛,推背感真爽,后面还去弄了套牌,就害怕被人抢。
说实话抵押车是真便宜,但是不能买商业险只有交强险,万一出事那么损失更大。要是被车主或者是贷款公司抢回去亏得更大。而且人家手里有证件,可以合理合法的证明车是他的,你只能吃哑巴亏。
————-补充一下
我们买的是社会上的小贷公司的抵押车,没有任何手续,没有过户没有大本,不是正规的。这种车本身就有风险,有些人就喜欢花这点钱撑面子,或者他本身有路子能做套牌这类的。所以我们没有在当地买,是跑别的城市去买。
一是怕抵押公司会有GPS,把车乘我们不注意偷回去或者抢回去。
二是怕原车主遇到了,因为买车的时候钥匙没给齐,人家手里是有钥匙的,开着就走了。
这种车不建议大家去弄,大家又不是什么社会人,花这点钱,每天担惊受怕。
抵押车被他人直接开走,是否违法
一文剖析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欠款还不上,要债人直接开走抵押车的法律问题。
前一阵遇到一件事,一大哥用自己的奔驰车做抵押,为朋友担保贷款,后来朋友还不上跑路了。有一天他发现停在车位上的车没了,只留下一张白条,说因为什么事车被谁收走了。收车的是代偿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他去报警,警方说是民事纠纷不管,他去法院,也没能立上案……
这种事情实践中还真不少。
魏律师的观点是:收车时,未经过车主同意,直接将车开走,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
你可以想象一下,某一天你出门时,忽然发现车没了,你会怎么办?
你可能最终会选择报警,因为你的车被盗抢了。
这时不同机关的处理方式就不同了,有的直接立案了,有的传唤一下收车的人,看到了借款协议、抵押协议,然后让你去法院起诉,有的甚至直接让你去法院起诉。
如果谁都不管,那么未来一段时间里,你可能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除了不担当不作为,我想更多原因来自于,办案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
“欠债=以车抵债”、“抵押=收车”、“抵押协议=直接开走”,这是他人直接开走抵押车的前提,也是警方不立案的理由,但这些等式真的成立吗?
原《物权法》第170条,现《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优先受偿”。
原《物权法》第179条,现《民法典》第394条规定,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
原《物权法》第186条,现《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时,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直接无效。
原《物权法》第195条,现《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不还债或出现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原《物权法》第196条,现《民法典》第411条规定,发生应当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财产才能确定。
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是现在约定的,将来才能实现的优先受偿权,要么是以将来协议的方式,要么需要诉讼程序才能实现。
所以,在大哥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奔驰车开走,开车的人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手中有协议,这协议要么其中条款无效,要么时间是伪造倒签的,不能作为直接将车开走的依据。
何况开走车的人还是代偿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这其中的抵押权接力了两次,每一次都充满了争议。
如果有一天当强盗或小偷拿出了一份抵押协议,而被开走车的你我无路可走,那将是多么滑稽的一件事呢。
@长春魏律师